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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执行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案件占很大比例。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任命不能履行债务的自然人管理人员的工作规则》,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穷尽执行手段,运用充分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和执行率。
首先,加大对那些拥有可执行财产的人的执法力度。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能力执行但拒绝履行债务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及时实现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对以暴力等手段抗拒执行的,要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对无财产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经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人,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公开披露自然人信息、限制高消费和相关消费、责令定期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限制退出、悬赏执行等措施。,并依法采取信用连带处罚,使不可信的人难以移动。
第三,加强对无财产执行人的监督和控制措施。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决定“终止本执行程序”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录入案件信息库,并指定专人集中管理,具体处理财产报告、奖励报告、财产线索核查、执行人处理等。同时,针对这类案件建立了规范的财产查询系统,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监控系统持续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次。确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立即控制并及时裁定恢复执行。
四是探索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人指定管理人制度。借鉴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监管措施,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的管理人。管理人可以根据法院发出的调查命令,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涉及的债权债务,并制作调查报告;通过提供奖励公告,协助发布曝光公告和执行;督促被执行人定期报告,并协助审查被执行人的情况报告;接受并初步检查财产线索和报告等。在管理人员和其他力量的帮助下,没有可用于执行的财产的执行人受到监督,并敦促执行人及时履行其债务。
标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锦囊妙计”,加大对个人“老赖”案件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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