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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31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切实推进“两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专项行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夏季执行大会战的活动方案》等相关意见,要求被执行人依法执行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老赖”有这12种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8月1日起,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开展集中执行斗争和制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未按执行通知规定期限履行义务者的信用处罚力度。 或者不按照法院财产报告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或者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被列入不履行承诺者名单予以公布和曝光,并受到信用处罚和限制高消费。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老赖”有这12种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告,生效的法律文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强烈要求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执行人必须立即自觉意识到执行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否则,他们将依法受到惩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老赖”有这12种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内容:

老赖有这十二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8月1日起,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实施打击和制裁,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的行为。

(一)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的,执行法院将冻结和转移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老赖”有这12种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拘留和罚款。

(三)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有执行能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责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老赖”有这12种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毁损财产,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匿、转移、故意损坏或者转移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保证人、协助履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阻挠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拒报或者谎报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高消费限制和相关消费秩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的;

6.伪造或者毁灭被执行人履约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教唆、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阻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老赖”有这12种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7.拒绝交付法律文件规定的财产和票证,或者拒绝搬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阻碍执行。,导致判决或裁定不可执行;

9.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闹事影响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侮辱、围攻、拘留或者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不能进行的;

11.损坏或者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设备、执行人员的衣物和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未如实报告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列入“黑名单”

从8月1日起,本市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未按法院财产申报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或未如实申报财产者的信用处罚力度,将其全部列入失信者名单,予以公布和曝光,并实施信用处罚和高消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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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有下列生活、工作不需要的高消费、高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和轮船的二等舱或二等舱以上;

2.酒店、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星级以上场所的高消费;

3.购买房地产或建造、扩建或装修高档住宅;

4.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工作;

5.购买业务运营不需要的车辆;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们上高成本的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动车组的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的头等舱座位以及其他生活和工作不需要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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