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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日报》报道,2015年1月,上海股东郑在公司股票连续涨停期间,试图通过“提前付款”的方式收购南车(601766)。虽然所有的报价都排在第一位,但他没有购买股票。一气之下,他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告上法庭,要求上交所披露他在1月18日申请股票交易的委托时间以及未能交易的原因等信息。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股民起诉上交所 揭秘股民买不到股票黑幕

郑先生称,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他委托中银国际以“预交账单”的方式购买CSR (601766),连续几天,所有报价均为第一,但从未购买该股。当时,“中国南车”有几天的每日涨停,被称为“中国神车”,投资者一般很难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我们之所以采用这种提前安排买入点和卖出点的方式,是为了在那些股票开盘时就买入那些有每日限价的股票。郑先生这样做是为了购买南车股票与连续的每日限额。但是,郑先生连续几天未能购买该股票,因此,2015年1月18日,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政府信息披露申请,要求披露某段时间内申报购买该股票的证券公司的订单和数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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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话回复后,郑先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中国证监会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证券集中交易的职能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券商申报的交易信息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郑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郑先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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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辩称其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因此,郑先生以被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规章,证券交易所作为授权机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因此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能,是行政案件的合格被告。郑先生申请披露的上述信息涉及投资者个人信息、证券持有人名册、投资者委托、详细交易记录等数据信息。属于证券交易当事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应当披露的证券交易信息。因此,判决驳回了郑先生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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