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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芳(化名)和他的妻子将房子卖给史先生后,对房价上涨反悔,愿意支付9.5万元的违约金。我没想到对方会退出并把他们告上法庭。日前,苍山区法院认为阿芳夫妇应赔偿石先生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共计30万元。

卖房后反悔 房主被判赔30万元上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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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底,石先生以95万元的价格从阿芳夫妇手中买下了金山的一处房产。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规定:“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函促其履约。如果自发函之日起超过10天仍未回复和履行合同,守约方可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5万元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并承担本合同中约定的所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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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石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并向阿芳夫妇支付了购房款。阿芳和他的妻子让史先生先搬进房子,并说他们会在有空.时协助史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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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芳和他的妻子已经拖了一年多了。与此同时,福州的房价一直在上涨,阿芳夫妇的房子也在上涨。他们觉得卖得太便宜了,并为此感到后悔。他们多次要求史先生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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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生觉得阿芳夫妇的做法不厚道,给他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非常生气。他将阿芳和妻子推到被告席上,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要求阿芳和妻子赔偿房价上涨损失30万元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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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苍山区法院认为,石先生已按合同约定向阿芳夫妇支付了购房款和履约保证金,但阿芳夫妇在将该房屋交付给石先生后未能及时申请房地产许可证,拒绝出售有争议的房屋,构成违约。史先生上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关系,符合合同规定,并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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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该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金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的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争议房屋提价30万元是石先生预期利息的损失,即利息损失,也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因此,阿芳夫妇应赔偿石先生因房价上涨造成的30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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