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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以确保和平与安全。街坊的谢先生在他的信用卡上附加了保险,但他的索赔在事故发生后被驳回。所以谢先生起诉了保险公司和开信用卡的银行。
2010年2月,谢先生在东莞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金卡”信用卡,赠送了交通事故和燃气事故保险。保险合同规定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燃气事故保险。去年一月,事故真的发生了。在江西省赣州市,由于煤气泄漏,谢先生家乡的5人被煤气毒死。其中,他的父母和长子不幸去世。
原告谢先生:“(当时)我父母昏迷,长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谢先生的保险索赔申请被驳回,理由是"如果事故发生在指定的地址,将不支付任何保险福利"。
原告谢先生:“事故发生地是我(家乡)县城的一所房子,我工作的地方是‘东莞市石牌镇香溪工业区电子有限公司’,这是我申请该卡时填写的邮寄信息。(同时,您是否填写了保险的相关信息?)没有。
被告二银行诉讼代理人:“申请材料中填写的保险事故地址与户口簿和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不同,也与所涉及的燃气事故发生地不同。”
被告1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保险凭证明确说明,发生在本保险指定地址区域以外的燃气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据原告律师称,谢先生在办理该卡时提交了身份信息。申请信用卡时,表格中填写的地址是为了方便交易和信息收集,被告不能拒绝理赔。
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没有内容,其中规定原告应当填写保险事故发生地的限制条件。”
庭审期间,原告出示了一份保险证明,其中温馨提示的第四条写明“燃气事故保险的指定地址是您申请表中填写的家庭地址。如果地址变更,请及时打电话变更。”但是,原告认为银行从未告知保险条款,也没有解释或提请注意免责条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且提示不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原因是内容不是正式的保险条款,第二个内容是免除被告的责任,增加原告的责任。”
被告辩称,该内容与保险索赔密切相关,属于保险合同的内容,责任在于原告未能及时做出变更。
被告1,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在填写信用卡时,他(谢先生)应填报不同的地址,如对账单地址、家庭住址等,并能清楚地知道和区分。”
被告2银行诉讼代理人:“此地址符合保险规定,将用作所涉保险的保护地址。持卡人收到保险凭证后,可根据凭证上的相关指引致电被告的客户服务部。”
谢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免责条款无效,并向五名被告上诉,要求共同赔偿保险金和住院费共计16万余元。由于双方都无意调解,法院将在另一天作出裁决。
标题:东莞:该市民用信用卡投保后,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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