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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一次年票简报会

◎焦点:法律事务局昨天举行简报会,回应市民的疑虑,而运输局及库务局亦会在今天及明天举行简报会。

◎翻译:中山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省行政法学会主任,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11月10日,杜南东莞“年票拔河”专题报道发布后,公众对东莞年票收藏的质疑仍在继续。为回应公众对年票的质疑,从昨天起,东莞市法制局、交通局、财政局举行了吹风会,并接受媒体采访,集中回应。昨天上午,东莞市法制局召开了第一次吹风会,详细说明了东莞市收取年票的合法性和法律依据,并逐一回答了媒体和公众的提问。今天和明天,东莞市交通局和市财政局也将分别举行简报会。

东莞三个部门举行了首届年票发布会,以回应公众的质疑

了解公众对三部门联合简报回应的质疑

“我们注意到,社会和媒体对年票的话题一直存在争议。我们也理解媒体和公众对年票合法性的怀疑。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东莞市政府愿意回答媒体和公众的问题。”昨天上午9点,在吹风会开始时,东莞市法制局副局长于小丽对近期的质疑声作出了积极回应。

东莞三个部门举行了首届年票发布会,以回应公众的质疑

后来,她向媒体介绍了两位法律专业人士,他们主要负责在简报会上解释合法性。他们是中山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省行政法学会理事陈、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整个简报主要由两位法律专家讲解和回复,市法制局相关人员只是做了适当的指导和穿插。

东莞三个部门举行了首届年票发布会,以回应公众的质疑

这仅仅是东莞市政府举办的一年一度的门票发布会的开始。针对公众对年票的质疑,东莞三个部门将陆续举行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集中回应。今天和明天,东莞市交通局和市财政局也将接受媒体采访。

东莞三个部门举行了首届年票发布会,以回应公众的质疑

除非国家和省级政策有所调整,否则必须收取年票

在上个月举行的年票征收新闻发布会上,东莞市政府副秘书长并没有明确表示“东莞没有取消年票的可能”,但从回答来看,只要114亿元的高速公路贷款没有还清,国家和省没有做出政策调整,东莞车主就必须继续缴纳年票。

东莞三个部门举行了首届年票发布会,以回应公众的质疑

最近,一则消息让东莞车主看到了取消年票的可能性。几天前,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下一步,中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未列入财政部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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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东莞年票属于行政性收费,是否意味着东莞年票也可以清理?昨日,东莞市法制局回应:东莞年票确实是一种行政性收费,有可能被纳入清理范围。不过,陈对财政部是否有权清理收费有所保留。"即使你想清理,你也需要法律文件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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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焦点

年票征收违反国家规定?

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收取车辆通行费”。强行收取车辆通行费一年是年票制度的基本目的。由于国家禁止在一定时期内强行收取费用(包括日票、月票、季票、年票等)。),路桥年票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东莞货运公司律师杨明明状告交警年票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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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权依法经批准向通过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众所周知,东莞以年票的形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这不仅得到省物价、交通部门的许可,也得到省政府的批准。因此,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批复,市政府确定路桥收费站具体负责收取路桥年票费,程序合法,依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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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路桥收取的年票费具有法律依据,其行为不属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行收取或收取一定期限的车辆通行费”的情形,车主无权根据本规定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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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省政府批准的收费当然不属于强制等非法手段收费的情况。”——中山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省行政法学会理事陈

质疑:《广东省公路条例》违反了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公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杨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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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在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广东省公路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不在通知限制范围内。”——广东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伟青

如果不清理,就谈不上依法行政。

质疑:“年票作为普通道路捆绑收费,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应该尽快取消按捆收取普通公路通行费的办法。”——广东省政府参事王泽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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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年票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唯一的依据是省里的法律法规,但它违反上级法律的情况也是显而易见的,应该予以废止。简而言之,如果这笔费用得不到清理,就不会依法管理。”——东莞企业家、网络“头号枪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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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有没有违反上级法律?事实上,这是一个关于地方法律法规效率的问题。《国家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尚未实施,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公路法规是根据交通发展中车辆众多的事实制定的。过去,收费站是用来收取道路和桥梁费用的,但现在是按地区收费的。事实上,没有违反上级法律的规定。这是立法法可以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性法规。”——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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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声机

“东莞年票确实是一项行政性收费,有可能被纳入清理范围。”

-法律事务局的回应

"即使你想清理,你也需要法律文件来支持."——陈,中山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省行政法学会理事

路桥学院作为收费主体合法吗

查询:“东莞公路桥收费站是东莞的年票征收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东莞市政府授权东莞路桥收费站收费的文件是《东莞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度实施办法》。由于东莞没有立法权,东莞市政府制定的这一办法不是法律、法规或规章,只能视为地方性法规。因此,东莞路桥收费站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没有资格向法院申请非诉讼执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专家沈煜

东莞三个部门举行了首届年票发布会,以回应公众的质疑

回应:“媒体关注非诉讼执法,关注东莞路桥收费站作为收费主体是否合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授权。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收费的性质仍然是政府建设和管理的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年票只是一种特殊的收费方式,不根据旅行次数和当前里程收费。因此,收费主体是否合法应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只要符合规定,或者是按照规定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或者是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都是行政法规。

东莞三个部门举行了首届年票发布会,以回应公众的质疑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本着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收费主体不能首先是行政机关;第二,它是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组织,没有通过规章重新授权现有的组织。因此,只要东莞路桥收费站是按照本条的规定设立的,或符合规定,并且政府赋予其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职能,它就是一个行政法规授权的机构。”——陈

东莞三个部门举行了首届年票发布会,以回应公众的质疑

“一刀切”的统一支付公平吗

质疑:“假设道路建设和贷款偿还,我认为设立收费站是公平的。我宁愿每次都付,也不愿每年都付。统一支付,我姐姐真的很少用它。”

——网民@水瓶注定孤独

“在我买了一辆车后,这辆车只被我妻子用来接孩子去村里买食物,而这条路是由村里集体修建的。我为什么要付给市政府?”

——网民@丁小露

回应:“目前东莞实行年票制,不仅按程序合法,而且可以大大节省通行时间和管理成本,这是车主的直接利益,也是建设快速收费公路的目的。

最大的受益者应该是每天在路上的货运企业。如果没有年票制度,一个城市到处都是收费站和检查站,然后就会有更多的投诉。

如果这笔债务是由金融机构支付的,这意味着没有车的人必须偿还。对工资不公平,对金融不公平,对没有汽车的人也不公平。"

——陈

留声机

“来之前,很多人告诉我,如果我同意年票制度,我会得罪很多人。”

——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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