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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计划从本月15日起对东莞食品药品企业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食品生产者购买、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经营,吊销许可证;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销毁相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从10月15日起,东莞食品药品安全试行“黑名单”制度

对于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将被列入“黑名单”: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批准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药品,受到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批准文件等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10月15日起,东莞食品药品安全试行“黑名单”制度

从10月15日起,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其网站上设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栏目,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并公布“黑名单”信息。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中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以及涉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志、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从10月15日起,东莞食品药品安全试行“黑名单”制度

公布“黑名单”的期限与上市企业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发布期限为两年,发布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提交“黑名单”的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组织监督检查。如果在此期间未发现任何违法行为,将从“黑名单”中撤销。

从10月15日起,东莞食品药品安全试行“黑名单”制度

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录在重点监管信用档案中,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样检测频率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责令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从10月15日起,东莞食品药品安全试行“黑名单”制度

在审查和处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业务许可部门将对“黑名单”栏中的信息进行审查,申请人有“黑名单”所列情形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年限不予受理。

标题:从10月15日起,东莞食品药品安全试行“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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