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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据中国民政部透露,最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详细说明了《基金管理条例》中比较重要的名称词汇,对条例中相关政策制定的过程、依据、考虑及相关重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回答,对条例的复印件进行了全面的

【要闻】民政部就《基金会管理条例》关联政策答问(全文)

一、你怎么理解“非营利法人”这个词?

a :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享受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了机关、事业、公司、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法人。 以往,基金会属于社团法人。 但是基金会不是人为的,而是基于财产设立的组织,与社区由会员组成的基本优势本质上不同。 由于这个差异,我们不能用社区的方法登记、管理基金会,必须制定专业的法规。 这已经引起法学界的观察,民法典的起草也涉及这个问题。 为了配合今后的立法事业,我们在《条例》中没有强调财团是社团法人,只规定了其非营利性。 “非营利法人”不是固有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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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理解基金会非营利与基金经营行为的关系?

答:非营利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以提高基金的安全性、附加值,也可以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以募集资金。 这些活动的收益都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在不得在内部分配的基金会结束时,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返还给捐助者,必须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 因为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依然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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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基金会不叫“公益基金会”?

答: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 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基金会都是特别以公益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是非营利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 名称中无需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 被称为“公益财团”会引起“非公益基金会”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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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会为什么要实施双重管理体制?

答:《条例》规定了注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双重管理的体制。

(双重管理体制是指,作为注册的一环,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基金会、基金会分公司、基金会代表机构、海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最终批准注册。 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基金会及其分公司、代表机构、海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初审。 作为管理的一环,注册管理机构对基金会、海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的基金会、海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基金会、海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的问题 业务主管机关指导、监督基金会、海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的基金会、负责海外基金年度检查的初审登记管理机构、其他执法机构合作调查基金会、海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中选择所需的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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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管理体制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现状。 我国民间组织还在发育中,法律制度、社会监督体系也不健全,我们民间组织登记机关的机构、人员等力量也不足,需要业务主管机关的协助。 另外,我国民间组织本身也比较薄弱,它们的迅速发展还需要业务主管机关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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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外国人在中国设立基金会、国外基金会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国内外限制。 根据本条例,外国人可以向中国捐赠基金会设立,境外基金会也可以在中国内设立代表机构。 长期以来,我们知道很多外国人的个人、公司有在中国设立基金会的意愿。 外国基金也想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活动。 这次,《条例》为外国人设立基金会和外国基金会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合法的身份,将它们纳入了法制化的管理。 另一方面要求任何基金会和基金会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开展活动另一方面为我国的公益事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有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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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什么把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

答:《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两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的非公募基金的基金来自特定的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公共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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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是面向社会、面向平民广泛捐赠的基金会。 在海外基金会迅速发展的历史中,出现了许多个人和公司捐赠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成立的基金会。 这样的基金会是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的重要类型,资金来源丰富稳定,因此运营情况关系到捐助者的声誉。 因为这样的基金会往往发挥很好的作用,对公益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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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决定分类管理基金会,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 可以实现两个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共的募捐活动,维持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共负担,维持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开放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公司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让他们更自主地实现捐款意愿,让他们为社会公益做出贡献,并给自己带来良好的社会利益。 总之,我们鼓励支持公益事业,越来越依赖富裕的个人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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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何监督基金会的财产运营?

a :基金会是经营财产的组织,对基金会的财产管理和录用要求很高。 《条例》从八个方面限制了基金会的财产运营。

1、财产来源必须合法(第八条第二款)

2、基金保值、附加值必须多次合法、安全、比较有效(第28条)。

3、募集重大资金、投资活动,必须经过理事会以特别程序通过(第21条)。 基金会设立监事,监督财务运营等活动(第22条)。

4、基金会的决定不能和基金会的理事、监事有很好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5、监事和基金会不担任专职员工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第23条第3款)。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条)。

6、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必须达到相当大的比例(第29条)。

7、基金会必须能够从事公益活动(第十六条第二款)。

8、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仍应用于公益目的(第33条)。

这些条款相互合作,建立更严密的框架,让基金会把财产用于特定的公益目的,让基金会用于营利目的,让基金会的财产流失、浪费,让基金会成为养护机构,不要让基金会成为关联交易的手段。 我们根据《条例》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行为。 如果发现违法条例,将依法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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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众监督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条例》要求公开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显示透明度,向社会公开。 在实际业务中,民政部门也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基金会等民间组织的公共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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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为什么《条例》没有规定基金会的税收问题?

答:利用税收手段管理基金会是发达国家的通行方法。 我国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还需要完善。 利用税收监督基金的前提是基金享受税收优惠。 《条例》规定“基金会及捐助者、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立法制度,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税收部门统一制定。 所以税收优惠的具体方法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的。 享受税收优惠的,基金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受税务部门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税务机关可以补充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 总之,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基金会的迅速发展,加强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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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基金会的存款利息免除公司的所得税。

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征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免除公司所得税。

外资公司用于中国国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全部免除公司所得税。

个人捐款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免除个人所得税。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免或免除关税。

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接收土地、房屋用于事务、教育、医疗、科学研究和军事设施的,免除契税。 中选择所需的墙类型

九、基金会原始基金标准的明确依据是什么?

答:《条例》对基金会设立基金标准进行了分类:全国性公募基金会800万元以上,地方性公募基金会400万元以上,非公募基金会200万元以上。 公募基金的设立基金比非公募基金高的公募基金中全国性的公募基金比地方性的公募基金设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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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准的明确可以考虑三个方面。

1、公募基金会数量过多,鼓励设立非公募基金会。

2 .使基金会积极开展公益活动,维持自己的运营。 根据解体,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在800万元以上,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在200万元以上,有能力开展公益活动,维持自己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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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现有基金会的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半左右的基金有1000多万基金。 地方基金会除了少数发达地区外资产很少。 根据人民银行1999年的统计数据,近40%的地方性基金未能达到现在规定的21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标准。 由此认为,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基金必须在1000万元以下,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募捐范围比较小,设立基金应该低于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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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因素,我们阐明了基金会设立基金的标准。

(现有基金会未达到基金设立标准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保存登记。 但是,今后将根据《条例》的要求,促进和支持它们的整改、合并。 中选择所需的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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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如何看待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的明确化?

答:根据《条例》,公募基金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前一年总收入的70%的非公募基金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前一年基金余额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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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每年规定公益支出的比例是为了实现基金会迅速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公益事业的投资。 防止基金会偏离或停滞于公益轨道而活动。

公募基金向社会募捐,支出和收入的分配有助于测定捐赠收入的录用效率。 据统计,全国基金会现在的平均支出比例为50%,为了达到促进基金会活动的目的,制定了标准,规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去年总收入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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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基金不接受募捐,通常采用基金的利息,或利用捐助者定期提供的资金进行活动。 这是因为以基金金额为基准明确了公益支出的比例。 达到了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和鼓励非公募基金迅速发展的双重目的,公益支出的比例定为去年基金余额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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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答: (基金是指有特定用途、单独计算的储备资金或专业资金,目的是振兴、维持或迅速发展某项事业。 ……《辞海》

基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同一家基金管理机构,但有本质区别。

1、组织形态不同。 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所有的权利关系都不同。 基金会基金的设立是基于捐赠关系的,所有权转移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形成是投资行为,所有权归投资者。

(基金会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捐助者,无法收回,捐助者不再享有财产的占有、录用、支配、收益权,财产转移变得不可逆转。 证券投资基金类似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货币资金购买对应份额的基金,随时销售和赎回。 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过程中,财产的全部权利没有转移,投资者可以随时收回资金,享受投资期间的增值收益。 中选择所需的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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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的设立目的不同。 基金会设立了基金,目的是通过合理招聘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增加社会公共福利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证券投资基金是金融产品,目的是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有价值的增值服务,毕竟是营利,唯一的目标是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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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的管理方法不同。 从追求所有权利关系和目标的区别来看,两基金的管理方法有很大差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受投资者的委托,向证券市场投资基金,在管理中受到投资者意志的影响,在收益性、风险性、安全性三个方面,更强调收益性。 基金会基金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因此在管理上最强调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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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获得管理费用形成利润,该利润的一部分可以用于管理者的分配,基金会运营支出的全部来源是基金及其附加值,但基金作为管理者,没有自己的利润,基金的收入用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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