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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在酝酿中。 最近,《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级讲习班在北京举行,《实施条例》成为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的400多名民办教育工作者最关注的问题,他们想就合理的回报、公平待遇、优惠政策等问题进一步规范

【要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呼之欲出

合理的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扣除学校价格,预留快速发展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费用后,出资人从学校雄辩中获得合理利益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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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校长张芯铭认为合理的回报与“经营性收入”密切相关,谈合理的回报时,首先要明确定义“经营性收入”。 河北联医科专修学校的孙宝太老师建议,获得回报的比例应该高于银行的存款利息,至少应该与贷款利息相同。 南京金陵国际语言研修学校的涂元晟校长也认为合理的回报应该有适当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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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孙霆兵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起草证书的报告中表示,合理的回报是《实施条例》的核心和难点。 他在谈合理的回报之前认为应该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一是合理的回报,不采取全公益性的民办学校。 二是个人或组织以出资方式主办,获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三是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其中第一类学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相关操作,或者参照《信托法》的规定,引入“公益信托”的概念,这与捐赠形式不同。 第三类学校的总体构想是参照《企业法》的规定运营,但作为教育事业,其优惠政策应该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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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民办学校要具体考虑。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出资人可以从学校的聘礼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孙雯兵认为,在获得“合理回报”之前提取的费用应该包括预留用于集体福利的快速发展基金的“公益金”,这两种资金的提取都应该参照《企业法》。 它还包括“风险保证金”。 这应该是为了能在学校倒闭时采取应急措施而积累的。 这个“三金”的总比例应该占总利润的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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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合理回报的主体应该是出资人,以哪个资金为基数计算合理回报呢? 孙雯兵现在有三个方案。 一是按投资额计算,该方案对鼓励投资起很大作用。 二是以学校收入计算,可以鼓励学校提高效益三是从学校雄辩中提取。 这三个方案各有利弊,现在起草小组倾向于使用第一种,具体比率和商业贷款的利率几乎一样,可能有点高。 他认为最好不要规定“合理回报”的年限。 因为规定年限会导致投资者的急剧利益,不利于民办学校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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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对待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与公立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必须依法保障教职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民办学校教职员在业务训练、职务招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员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惠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同级公立学校的受教育者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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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育才专修学院的阎东云校长认为公平待遇的随意性比较大,细则中应该确定民办教师和公务教师享有它们同等的权利,包括教师的评价角色、评价优、评价型等。 她说以前在教师节的庆祝活动中看不到民办教师的身影,优秀教师的选拔也没有民办教师的名额。 这种待遇的不公平导致了民办教师队伍的不稳定。 她的学院教职工有80人,学生有1000多人。 学校自1995年创办以来,大部分老师仅一两年就离开了。 另外,公务教师可以坐飞机享受机票的7成折扣,但不能民办广播。 她认为这些待遇问题都需要在实施条例中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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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景文中学王文校长建议,在教师评价和评价的作用过程中,根据公立教师和民办教师的比例分配名额指标,使民办教师享有平等权利。

民办教师的档案问题也是参加的民办教育工作者们关心的问题。 他们认为把民办教师的文件放在当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是不公平的。 对此,孙雯兵在细则中表示,将努力把民办教师的文件和公务教师一样放在当地教育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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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现代双语学校校长姚力艺最关心教师们的养老保险问题是如何细则执行的。 她说,现在的民办教师保险作为公司单位的劳动统一处理,教师只作为退休工人处理,公务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处理保险,这样民办教师以后的保险偿还额每月少于1,000元。 在孙雯兵听到细则处理教师档案问题后,姚力艺不停地点头:这个保险的事可以解决。 民办教师的关系转移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介绍到劳动保险企业,这样走事业部门的路,民办教师就可以享受和公立教师一样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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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对待民办学校的学生也是民办教师们热烈呼吁的问题。 他们认为细则中应该首要处理三个问题。 一是乘车待遇,民办学校的学生没有学生证,他们不能像公办学生一样在期末坐火车回家时享受火车票的半价优惠。 在二户籍问题上,公立学校的学生户口统一归学校,但民办学校的学生户口不能统一归学校。 三是补助金,民办学校的学生不能和公立学校的学生一样从银行获得贫困补助金。 阎东云说,民办学校的学生应该享受与公立学校的学生同等的待遇,在细则中应该逐一证明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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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也是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包括税收、用地和信用等方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新疆石河子市教育局的喻权,从去年开始民政部将民办学校定义为民办非公司单位,收到的公司所得税达到30%以上,很多民办学校难以负担。

但是,我们知道山西和陕西不向民办学校收公司税。

元盛认为不应该收营业税也不应该收利润所得税,可以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施条例》起草证明的报告中,孙霆兵与税收问题相比较,再次确认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思想。 对于完全公益性的民办学校,法律必须具体讨论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获得免除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的“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该征收什么样的税金,以及应该以什么比例征税等问题 税收政策的制定权不在教育部,必须与税务部门协商,最后由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关于纳税部分能否再资助民办学校,他说这个问题已经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4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中体现出来,但最终能否实现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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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地优惠问题孙霄兵说,民办学校用地是公益用地,学校的不动产、土地不能免除相关税,但尽可能提出。 最后在信用优惠政策中,他说这样的规定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也是大致的,不太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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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公立学校

在研讨会上,如何规范公立学校经营民办学校的问题也成为民办代表们热烈讨论的问题。

涂元盛说,现在有公立学校通过利用国有资产经营民营学校的公立学校的企业品牌来获利。 这样民办学校生源不足,引起了不公平的竞争。 姚力艺认为这种“学校中学”的现象,对公务学校来说也是无形资产的丧失。 公立学校师资力量跟不上盲目办学,教育质量下降,公立学校经营多年的声誉受损,这些无形资产流失是最可怕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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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元盛建议,在细则中,从国家财政筹措资金的学校不能说是民办学校,必须确定不应该享受《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姚力艺建议,只有对这些“学校中校”回收国有资产部分,实行无形资产的有偿录用,才能根本杜绝公立学校利用品牌进行民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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