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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家里,但是他们的银行卡在清晨被提取到不同的地方。持卡人认为银行应该赔偿损失,但银行不同意。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异地消费银行卡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

银行账户内钱不翼而飞屡发 法院竟然这么判

近年来,因银行卡被盗和被盗而引发的纠纷频繁发生,法庭上的结果也有得有失。谁应该为“丢失”的钱买单?如何避免这种风险?

银行卡的真实性很难区分。对交易有许多疑问

2014年6月24日下午,魏女士的丈夫马先生拿着她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记卡(报价601288,咨询),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发现卡上的余额只有124.63元,远远低于到期存款。马先生立即去ABC的柜台打印详细资料。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的详细声明,当天凌晨3点30分左右,该卡在山东省长乐县交易,9次取款金额为4.47万元,场外取款费用为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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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长乐县的这个地方,和它没有关系。银行卡一直在身边,没有被借出,密码也没有被泄露。一定是被别人偷了。”魏小姐说。

在那之后,魏小姐去了美国广播公司几次,要求偿还损失,但银行拒绝了。魏女士于2014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魏小姐认为她在银行存了借记卡,双方已经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所以银行应该保证她的资金安全。但该行未能履行其确保安全、妥善保管和谨慎关注的义务,因此要求农业银行偿还其储蓄存款损失4.47万元、手续费损失357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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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据农业银行的说法,一方面,魏小姐说,当银行卡被交易时,人和卡之间存在分离的可能性。韦小姐没有初步证明交易时真卡在她身边,争议交易发生在凌晨3点,但发现时间在下午3点多,相隔12个小时。不能排除真卡在山东转借给他人交易后又归还魏小姐的可能性。此外,争议交易是否为假卡交易尚未被公安机关认定,无法判断银行卡是否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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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魏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密码是由于银行的过错而泄露的。魏小姐在银行签署了《个人结算账户及借记卡章程申请表》。根据上述合同,储户应负责保管银行卡密码,所有与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的交易,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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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支持存款人的申请

鉴于上述案件,一审法院认为,魏女士有责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银行卡不在山东省长乐县取款现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此,不能认定山东省长乐县出纳使用的卡确实是假卡。魏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存在不能识别假卡或不能披露信息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魏女士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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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报案时间与纠纷发生时间存在一定时间差,但不能认定人与卡分离,将证明假卡是否完全由她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她是不合理的。因此,要求撤销原判决,将判决变更为农业银行偿还其储蓄存款损失44700元、手续费损失357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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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败诉,支持魏女士的申请。二审法院认为,争议交易发生的地点远离魏小姐的住处,且发生在取款交易的异常时间,发现异常后在合理时间内报警。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魏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质疑该笔纠纷交易是否为真卡交易。此时,银行应该提供她所主张的真实卡交易的证据,但银行未能提供证据。因此,魏小姐所鼓吹的假卡盗窃阴谋应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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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审法官盛宏表示,当储户与银行就某笔交易是否为假卡发生争议时,就举证责任而言,储户应首先出示其主张的初步证据,如争议交易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持卡人的生活和工作区域、持卡人当时的所在地、真卡的所在地、向银行提出异议的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间等。,而证明的程度不必是证明假卡的存在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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