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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可能在2016年以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意见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指导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这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12月12日举行的互联网金融与网络安全高端论坛上得到的消息。

互联网金融纠纷频出 最高法研究出台司法审判指导意见

目前,第三方支付、p2p在线借贷和互联网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类别正在蓬勃发展。尽管监管机制尚未落地,“但p2p、第三方支付、网上众筹等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已经进入法庭。”由最高法院法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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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还获悉,银监会也已完成p2p监管办法,或将在2016年公开征求意见。在单独监管机制下,第三方支付、网上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类别监管规则的起草也在央行和证监会的工作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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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可疑犯罪的界限

今年6月股市波动后,一系列案件相继涌入法院,包括p2p平台利用资金配置股市引发的纠纷和股价暴跌引发的强制平仓。

从银监会2013年的监管规定到今年十部委的指导意见,p2p的“红线”一直是明确的,即p2p平台不应将募集的资金放入资金池,也不能提供担保,因此其中介性质应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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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公司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场外股票配售业务的资金池。”北京一名检察官表示,“p2p OTC股票配售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记者了解,2013年至2015年6月,仅北京检察机关就查处了157起诈骗案件,涉案人员66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660多亿元,涉案投资者7.13万人。

上述检察官还介绍说,大多数场外股票配售平台背后都存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因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便捷、经济、个性化的资金渠道服务远远优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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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在各种互联网金融形式中,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比较规范和成熟,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犯罪活动仍然比较普遍。”

区分成熟投资者和不成熟投资者

根据最高法院工作队的报告,要及时研究发布审理互联网金融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认真解决网上交易举证难的问题,鼓励诉前调解。

“电子合同的无缝和易被篡改的特点是法院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时的痛点。”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说。

由于目前我国对网络金融缺乏专门的立法,普通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网络金融纠纷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时,缺乏统一的认证事项、认证要求和举证责任的裁判标准。然而,投资者缺乏个人金融法律知识,他们获取和保存证据的能力很弱。当面对拥有优势资源的互联网运营商时,他们大多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研究小组认为,法院有责任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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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还建议法院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标准条款进行司法审查,以维护金融投资者的权益。这份报告显示,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协议中的一些条款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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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金融服务法律学会副会长杨东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投资者分类体系,以区分不成熟投资者和成熟投资者。

“不成熟投资者可以定义为投资项目少于2个的投资者,其总投资不应超过其净资产的特定限额(不包括永久性房地产和养老保险)。单一融资方的不成熟投资者在12个月内的投资上限也应受到某些限制。”杨东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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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提下,应禁止p2p平台和股权众筹门户公开劝说不成熟的投资者,并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

“p2p平台、股权众筹门户、股权众筹发起人必须以100%通俗易懂的语言发布指令,履行向投资者解释的义务,金融监管部门必须监督其履行解释义务。”他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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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究小组的报告还认为,在网上理财领域应该建立严格的信用体系。网上理财产品投资清算后,应向投资者发布清算报告和详细收益报告,允许一定数量的持有一定比例的投资者单独或共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查询基本会计信息和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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