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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行为和主体范围。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业而言,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它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为社会所熟知。“私人借贷”一词是由惯例确定的。在中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组成。

最高法发布规定明确界定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

因此,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以下列文字开头:“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融资行为。”这一定义反映了民间借贷行为的独特性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来看,显然它不同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也不同于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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