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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霍女士在佛山市禅城区从堂姐那里买了一套房子,但为了节省1万多元的营业税,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来,由于房价上涨,我的表弟回来了。因此,霍女士在法庭上起诉了她的表妹。15日,禅城区法院裁定,表哥应赔偿霍女士40多万元。

房价上涨卖家反悔 法院判赔买家40万

2007年,霍女士以18万元的价格从其堂兄弟张琳和张怡(均化名)处购买了禅城的一套房子,并与张琳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委托中介办理房款和房屋交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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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节省10000多元的营业税,霍女士决定在2008年9月30日后延期办理过户手续。但直到2009年10月,张琳才来到佛山与霍女士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由于张琳没有带结婚证,过户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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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女士说,由于房价一直上涨,她表哥后悔了,拒绝把房子卖给她,也不帮她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未能协商,2011年,堂兄起诉法院,因为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禅城区法院发现双方均未办理过户手续,霍女士不能善意取得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判决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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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女士认为,张琳没有积极配合她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她因房价上涨而拒绝出售,致使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张林应该还钱,赔偿她的损失。

2014年2月,霍女士及其丈夫对张琳提起诉讼。禅城法院认为,霍女士与张琳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最终未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如无法退回或无必要退回,应给予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决定张林对霍女士及其妻子应取得的房产现值进行补偿,即该房产的市场价值超过4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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