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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魏女士因赌博而欠下巨额债务。为了寻找资金,魏女士明知自己有能力无偿偿还,但仍在工商、农业、建筑等多家银行申请信用卡。当前卡到期后,将被透支,用后一张卡偿还,即“以卡代卡”。随着这个周期,空的损失越来越大,最终达到22万多元。由于严重的逾期透支,银行已经向她收了三次以上,但他们已经失去了一切,以至于他们已经半年无法支付本金和利息。最近,法院以信用卡欺诈罪判处魏京生7年有期徒刑,罚款25万元。魏女士认为,她只是拖欠银行贷款,并没有说她以后不会偿还本金和利息以及滞纳金,所以她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以卡养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

分析

法院的判决没有错,即魏女士确实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一种行为,而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

以卡养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

而魏女士的行为与“恶意透支”不谋而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影响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大额透支款无法归还,挥霍透支款无法归还,逃避和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托收,提取和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利用透支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的透支,经开证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视为“恶意透支”;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为“大”;如果超过100,000元但不到100万元,那就是“非常大”。

以卡养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

相应地,魏女士已经有了相关的要求:透支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她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严重逾期透支,经银行三次以上催收后半年未还;金额超过22万元,属于“巨款”。

标题:以卡养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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