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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市政府正式颁布了《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今年10月14日起施行。
实施属地管理和属地责任
《管理办法》所称校外学生托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校外举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午休等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一般指“学生中转站”和“学生托管站”。
民政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指导乡镇(街道、公园)开展备案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消防、食品药品监督、住房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和属地责任管理制度。
在登记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申请人应当进行登记或备案,然后到镇(街道、公园)消防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建立食品样品保存系统
根据《管理办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设在安全区域,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在同一建筑内,并与危险化学品保持合法的安全距离。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和工业建筑内设置。现场核查由登记或备案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如果选址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任何活动。
《管理办法》要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所和设施,并保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其中,在消防技术标准方面,新建和设置在公共建筑中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对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而现有机构的员工和学生总数严禁超过30人,员工超过30人的也有相应的要求。
对于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除了要求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无精神疾病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和安全的疾病外,还要求体检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在饮食方面,要求实行单独用餐制度,公布每周食谱,建立食品样品保存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出了明确要求。
在职教师不得为学生设立校外托管人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民政、消防、食品药品监管、房建、教育等部门应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联动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加强日常巡查或联合巡查,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同时,事业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年检结束后,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将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为学生设立大型校外托管机构,但在职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设立或者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和业务便利。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3日。
标题:《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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