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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张远)商标“刘翔”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耐克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诉讼。

最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耐克的诉讼。

刘翔3岁时就有了“刘翔卡”

1986年7月,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向商务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是服装,该商标的专用权一直到2017年才到期,当时运动员刘翔只有3岁。

耐克申请注册商标刘翔遭拒绝 诉商评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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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耐克作为“祥飞人”的赞助商,提出将“刘翔”注册为商标,但未获商务评审委员会批准。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理由是,鉴于存在用于服装产品的“刘翔品牌”,耐克公司不能被批准注册“刘翔”为商标。在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刘翔品牌”商标中,“品牌”一词不太重要,而“刘翔”一词最容易记忆和识别。因此,耐克申请注册商标“刘翔”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认为两者之间有联系。

耐克申请注册商标刘翔遭拒绝 诉商评委被驳回

TRAB因此拒绝了耐克的申请。

这两个商标被认定为相似

耐克拒绝接受TRAB的决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耐克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刘翔在中国乃至全世界都享有很高的声誉,他的名字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他的姓名权和商品化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刘翔的知名度和耐克的全球影响力,消费者不会将耐克申请的“刘翔”商标与之前的“刘翔”商标混淆。经刘翔本人合法授权,耐克公司有权将刘翔的名字和形象作为商标用于商业用途。

耐克申请注册商标刘翔遭拒绝 诉商评委被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代表坚持认为,无论刘翔有多出名,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至于刘翔自己使用或商业化他的名字的权利,委员会拒绝置评。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耐克申请的商标与刘翔此前注册的商标相似,使用在同一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原产地的混淆和误解。刘翔的确是中国体育界的知名人物,他和他授权的公民或法人有权利用他的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但是,在商标注册领域,《商标法》采用了先申请的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只有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才被批准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因此,即使耐克得到刘翔的授权,也并不意味着耐克有权在服装产品上注册和申请商标。

耐克申请注册商标刘翔遭拒绝 诉商评委被驳回

最近,法院支持TRAB做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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