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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外生育的非户籍人员和非婚生人员,以及未申请出生证的非户籍人员...
记者昨天从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了解到,广东省出台了《关于解决无账户人员注册账户问题的实施意见》。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未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等9类人员的户口登记,全面解决了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根据本意见,本人或本人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登记。不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可以向助产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然后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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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的未登记人员。非户籍人员非婚生或非婚生的,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说明,按照自愿陪伴父母的政策,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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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未登记人员。如果您出生在助产机构,您或您的监护人可以向助产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您在助产机构外出生,您或您的监护人应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并向您拟定居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非户籍人员或其监护人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条件的非户籍人员的户口登记具体流程,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儿童户籍登记管理的通知》(龚玥通字[2015]7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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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了没有户口的人。收养无常住户口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并持收养登记证、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订实施后,国内公民未经登记收养子女的,公安、民政、司法、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
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非登记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九)项“其他非登记人员”的办法进行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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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失踪或被宣布死亡后被取消和重新出现的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由于失踪6个多月,公安机关经多方搜查后注销账户,然后重新出现或知道下落。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没有其他身份的,应当及时重新登记账户,收集相关信息,为失踪人员申请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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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农村地区结婚而被取消原居住地的人。在农村地区,因结婚被取消原居住地的人,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可以向原居住地被取消的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后,符合现居住地定居条件的人可以搬迁,并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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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户口人员因遗失或超过户口迁移证有效期造成的。户籍证明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未办理结算手续的,非户籍人员可以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户籍证明,并凭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登记。高校毕业生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籍政策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其他人可以在户籍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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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之间的非婚生子女。在中国境内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非婚生的中国公民,以及没有取得外国国籍的无户口的中国公民,本人或者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中国公民的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父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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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无法找到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关爱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发〔2015〕168号),积极开展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查询和安置工作十分必要。对滞留3个月以上仍未找到身份信息,需要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申请入户,公安机关应当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集体居住地登记其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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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无常住户口的人员。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禁止设立登记先决条件
禁止任何地方和有关单位设置不符合户籍要求的前提条件。对不符合实施意见精神的政策措施,要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要认真修改,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狠抓政策措施落实。省公安厅会同省司法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加强对各地的监督和指导。
标题:广东:9类非户口人员如在政策之外出生的可以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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