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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杨志红

昨天上午,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了《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修改稿增加了10项内容,如施工现场、城市整体形象、市容环卫、噪声控制、油烟管理标准、交通秩序、公共停车、交通安全、摆摊设点和城市排水等。因此,修订后的草案恢复了制定该条例的初衷,体现了《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而不是《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东莞市城市管理条例新增内容:鼓励单位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李满堂出席会议。

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设定相应的规范

据了解,修改稿在体例设置和条款设置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法先行、推进改革”的原则,立足东莞特点,听取群众意见,努力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法规的科学性、民主性、区域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不矛盾、鲜明、可操作”。

东莞市城市管理条例新增内容:鼓励单位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从文本结构来看,修订草案由五章六十二条组成,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与管理标准、第三章综合执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第五章补充规定。与政府的提案草案相比,修订草案简化了政府提案草案中"保障和监督"的内容,将其并入"综合执法"一章。

东莞市城市管理条例新增内容:鼓励单位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从内容上看,修订草案合理界定了条例适用的事项范围。根据初审意见和各行各业的要求,修改稿对城市管理中的新问题或上级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做出了实质性规范。例如,增加了建筑工地、城市整体形象、城市市容和卫生、噪声防治、油烟管理标准、交通秩序、公共停车、通信安全、摆摊设点、城市排水等事项。

东莞市城市管理条例新增内容:鼓励单位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特别是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如广场跳舞噪音、城市牛皮癣、非法停车、小贩叫卖、在机动车道乞讨和散发宣传材料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明确城管分局与镇政府的关系

东莞不设区县,实行两级政府管理体制。这种特殊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目标管理的失误。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为了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断层”问题,修改稿还理顺了市城管局、城管分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园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各主体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的地位和责任。

东莞市城市管理条例新增内容:鼓励单位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在制度设计上,修订草案借鉴了上海的经验和做法。根据街道办事处(公园管理委员会)和镇政府不同的法律地位,采用两种不同的委托和授权形式,分别对应不同的城市管理分局,赋予街道办事处(公园管理委员会)和镇政府不同的管理地位和执法地位。本系统的设计体现了东莞的地方特色,是修订稿的第五条。

东莞市城市管理条例新增内容:鼓励单位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修订草案还专门增加了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其中增加了“鼓励有资质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修建停车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对此,法律委员会委员徐波担心他提倡“鼓励”,担心没有任何政府机构、企业或机构愿意向公众开放。然而,一些成员持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不能一刀切。考虑到东莞城市规划中停车设施不足等问题,我们应该优先考虑“倡导”。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蔡说:“如果停车场完全开放,会给自己的工作人员停车带来麻烦。其次,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是否能保证社会车辆的安全停放是有争议的。”

东莞市城市管理条例新增内容:鼓励单位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部分委员亦指出,虽然修订草案已由“强调管理”改为“强调服务”,但公众责任非常明确,政府提供的服务相对不足。例如,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王仁怀说,他遇到了交通堵塞和道路维修引起的交通事故。他可否考虑公众利益,预先清楚告知,在主要位置竖立警告标志,或在建筑地盘悬挂道路修葺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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