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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花园城销售沙盘。

在东莞房价大幅上涨之前,去年下半年,李爱生、陈新邦、景传红等13人先后在东莞市东城区莲花花园城以12000元至13000元的单价认购了13套双层联排别墅,并与项目开发商东莞景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诚信声明,每人支付购房款5万元。东莞景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东莞本地房地产企业联华国际控股集团。进入2016年后,东莞的房价迅速上涨。最近,这13人陆续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取消原先签订的认购协议,或者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以目前市场价格2万元左右购买。

东莞:买家去年签署了诚意清单,开发商宣布今年将提价

如果开发商要求更高的价格,每套房的购买成本将增加约200万元。因此,李爱生等。,要求开发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开发商建议双方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东莞:买家去年签署了诚意清单,开发商宣布今年将提价

购买者:真诚地同意房屋的交易价格

李爱生介绍,2015年7月至12月,东莞景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莲花花园城二期孔雀湖(别名:景甜商住小区)的十多套房屋进行了清仓,并承诺只要买家提前支付5万元,就可以以7.8倍的价格出售,平均价格为1.2万元/平方米。因此,这些人预付了5万元买房子,并订购了其中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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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生订购了46栋102号联排别墅,建筑面积249平方米。记者在李爱生与开发商签署的诚意清单中看到,该房屋总价为496.5478万元,折扣价格为387.3073万元。“我们已经列出了具体的门牌号、房屋面积、房屋原价、房屋成交价格等。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双方签字确认,开发商口头承诺于2016年3月交付该建筑。”李爱生介绍说,在约定的购房日期到来后,开发商以总部莲花国际控股集团重组为由,将合同延期,并口头承诺该房屋不会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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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陈新邦在此期间也购买了项目47号楼101号独栋别墅。他介绍说,今年9月份以来,开发商已经分别通知这些购房者退还他们的预购款,因为现在房价已经大幅上涨,以前的购房协议已经失效,需要重新定价,平均价格已经从12000元/平方米上涨到20000元/平方米左右。随后,这些买家获悉,开发商东莞景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联华国际控股的母公司重组,景甜公司的股东为广东中天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东莞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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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诚信只是购买意愿的一种约定

11月15日,记者来到莲花花园城,售楼处只有几名留守人员。莲花花园城三期的土地围栏是万科地产的形象广告。记者在项目销售大厅见到了东莞景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刘玉。她说,该项目目前没有房子出售,但几天内就能卖出几栋别墅,单价约为2万元。随后,记者了解到,刘玉所说的即将出售的别墅是去年已经向李爱生等人订购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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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李爱生等人要求按照去年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签订购房合同,刘玉表示,她现在是莲花花园城项目重组遗留历史问题处置小组的相关负责人。刘玉认为,开发商与当时10多位买家签署的联华花园城诚意协议只是一份购买意向协议,每位买家支付的5万元只能视为定金。今年上半年,东莞的房价上涨了60%。签订购房协议的人要么选择退还5万元定金,要么接受目前的市场价格,优先购买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2万元的房产。如果购房者不能接受这一选择,建议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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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生算了一下,因为他们买了200多平方米的别墅产品,如果他们接受开发商的提价,每套房子的购买成本平均会增加200万元左右。如果他们选择不买,谁来支付购买其他房产增加的成本?现在东莞出台了限制购房和贷款的政策,很多人可能会失去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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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存款、存款和诚信很容易混淆

针对李爱生等人的投诉,广东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新生认为,此次纠纷最根本的问题是,开发商作为一个社会企业,是否应该以诚信经营为基础,选择继续履行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协议,还是将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选择单方违约。此外,此次纠纷的焦点是,买家与景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华花园城诚意是在销售前与买家签订的认购协议,还是这种诚意是购买合同。据唐新生介绍,诚意清单与认购协议的主要区别在于,协议规定了购房合同的一些主要内容,如房屋的型号、面积、单价和总价等。可以得出结论,协议是双方购买合同的真实意愿,而诚意清单基本上具有合同的主要内容。此外,协议中规定,如果临时订购方未能在临时订购期限内办理正式订购“单位”的手续,则视为临时订购方违约,卖方有权没收临时订购方支付的定金,并另行处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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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律师提醒购房者,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定金很容易与定金和诚意金混淆,房地产销售中的许多纠纷也会因为一个词的不同而产生。首付、首付和诚意付款的定义、区别和法律概念在三种购房资金中是不同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受人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买受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定金,出卖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存款不是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概念。事实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而不具有担保的性质。在商品房交易中,买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意味着他丧失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相反,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则不需要双倍的定金,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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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诚意钱。购房人在支付诚意付款时,应特别注意书面协议和收据的公章是否完好无损,对于没有预售证明的房地产,应警惕提前收取诚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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