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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是否缴纳年票费在东莞一直有争议

2005年3月31日,东莞正式实施年票制度,至今已整整10年,一直备受争议。

2011年,东莞宣布年票不再与年度审查挂钩。那一年,由于东莞市交通局援引的对拖欠车主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无效,该局从未对未缴纳年票的车主处以罚款。失去了与年度审查相关的强制力,许多车主开始拒绝支付年票,这一度被视为付款人的“胜利”。

东莞:法院发现收取年票费的合法货运公司在两次审判中都败诉

自2012年起,东莞路桥收费站通过非诉讼行政强制方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路桥通行费。

游戏10年东莞年票收藏又冒烟了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再次对该市拖欠路桥年票费的行政非诉讼案件进行了集中强制执行。

拒绝缴纳年票费的个人将被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拒绝缴纳年票费的企业和组织将被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东莞市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表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将继续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这在法律上是合理的,被执行人应按照法院强制令的要求履行为路桥缴纳年票费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莞:法院发现收取年票费的合法货运公司在两次审判中都败诉

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今年,法院受理了400多件强制执行东莞路桥收费站(以下简称路桥站)的申请。如果业主有能力但在收到法律文件后不主动履行义务,他将被罚款,甚至被列入最高法院的不诚实黑名单。

东莞:法院发现收取年票费的合法货运公司在两次审判中都败诉

货运公司失去了对年票费的投标

在本案中,两起审判的法院都认定市政公路和桥梁通行费征收的年票费是合法的

几天前,东莞一家货运公司起诉市路桥收费站,质疑年票费征收的合法性。昨天,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经过该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市公路桥通行费征收年票费是合法的,并裁定该货运公司败诉。

东莞:法院发现收取年票费的合法货运公司在两次审判中都败诉

路桥在一审城市收取的年票费是合法的

去年11月13日,东莞路桥收费站向连横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连横”)发出年票费催缴决定,认定连横欠下2006年至2013年广东省机动车26432号路桥通行年票费5.28万元。

东莞:法院发现收取年票费的合法货运公司在两次审判中都败诉

连横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今年3月13日,市政府发布《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公路桥收费站的催缴决定。连横仍然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法院发现收取年票费的合法货运公司在两次审判中都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市公路桥收费站是在东莞依法设立的一个科级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主要负责收取政府偿还的道路通行费,依法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通行费许可证,并具有收取路桥通行费的法定权限。市公路桥收费站从连横收取收费公路年票费,其收费标准、办法和东莞市试行的路桥年票制已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因此,确定市公路桥收费站收取的年票费并向连横发送提醒决定是合法的。

东莞:法院发现收取年票费的合法货运公司在两次审判中都败诉

一审法院裁定连横败诉。连横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年票费违反国务院文件

连横上诉称,原判决认定,市政公路和桥梁通行费在没有任何法律和监管依据的情况下拥有收取车辆和桥梁通行费的法律权力,市政公路和桥梁通行费是由市政府收取的,他认为他没有法律权力。

东莞:法院发现收取年票费的合法货运公司在两次审判中都败诉

连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不得委托”,认为市政公路桥通行费征收决定违反了本条的规定。

东莞:法院发现收取年票费的合法货运公司在两次审判中都败诉

连横还指出,市公路桥收费站发出的征收车辆年票费的决定明显违反了国务院文件。连横表示,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引进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均分配给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车辆通行费。”

东莞:法院发现收取年票费的合法货运公司在两次审判中都败诉

连横表示,原法院没有使用国务院的这份文件,而是以东莞年票的批准为依据,这显然是错误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收取年票费没有错

经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市公路桥收费站是东莞市设立的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单位,根据行政法规授权,具有市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主体资格。

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有关部门审批,市公路桥收费站向车辆收取年票费并向连横收取年票费并非不当。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连横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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