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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的建朗花园旁边,因为有小贩占着路卖,原本宽阔的路变窄了。孙俊杰

11月17日上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李满堂一行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CPPCC办公室、法院、检察院有关领导就《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进行座谈。

东莞立市管理饮料“第一汤”的小贩出售,户外广告成为焦点

与会代表指出,《东莞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存在概念表述不规范的问题。《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篇幅长、覆盖面广,存在诸多问题。与会者指出,该草案没有充分反映东莞的特点,并提出应从公民的角度立法,增加权利救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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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6日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四个研究小组,前往各单位和乡镇、街道(公园)对上述两个草案进行立法研究。

议题1:我们可否增加小贩摆卖的相关规例?

市委办公室电信与法律司司长黄慧敏建议,该条例应突出东莞外国城市人口众多的特点。例如,对于目前严重的占用道路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副秘书长罗斌也指出,目前,大多数城市管理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冲突都是不加区别地出售。除了“阻塞”之外,是否还有“稀疏”通道,是否有空房间、区域和时间?卖主被允许出售。东莞的城镇、乡村和工业区都有许多这样的情况。该协会也有销售需求。市民生活和帮助方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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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刘天祥也认为,城市管理中涉及的问题很多,因此有必要找出突出问题,解决紧迫问题。他比较了长沙、武汉等地的法律法规,认为草案管理的内容过于狭窄,很多地方管理缺位,如公共停车场、餐馆、夜市、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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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斌补充说,目前东莞垃圾分类推广不理想,垃圾焚烧厂选址困难,人们意见很大。发达国家的许多垃圾焚烧厂都建在市中心。他们在早期对废物进行了科学分类,燃烧后排放的有害物质很少。然而,草案只提倡垃圾分类,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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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建议对公园内的小便现象、散装材料运输车辆的密封和加盖、道路挖掘的时间限制、管道搬迁和轨道建设等应制定相应的条例。

话题2:你能缩短户外广告的安检时间吗?

与会者普遍对草案中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内容提出了意见。刘虹指出,草案中设定的户外广告安全检查时间为三年,从安全角度来看太长,可以缩短到一两年。此外,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她认为只要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就有必要考虑是否设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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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还规定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开放时间为上午8点至晚上10点,刘虹提出,这一规定的依据是什么?实施后执法成本是否过高?她认为,只要是安全无污染的,开放时间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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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副院长周也质疑上级法律对户外电子广告的开放时间没有规定。在东莞直接限制它合适吗?此外,草案建议户外广告由城管部门审批,上级法律规定广告许可证由工商局审批。对于上级法律没有的行政许可,地方法规不适合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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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孙立凡指出,草案建议,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终止合同,停止供电供水建设。他提醒说,《行政执法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停止居民用水、用电,城市管理行政行为使合同无法履行,也违反了上级法律的规定,一旦执行,城市管理部门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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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凡还指出,该草案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作出决定,限制拆除已建成部分的非法建筑,城镇、街道和公园的执法部门应实施拆除,这与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相矛盾,即强制拆除的主体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此外,草案规定扣押的货物应在逾期三天后返还,这也与上级法律规定的立即返还相冲突。他提醒说,草案中规定的罚款限额也应得到证明,并应符合有关上级法律的规定,罚款数额不应任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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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3:城市管理处罚能增加救济条款吗?

刘天祥指出,草案对审批、许可和处罚作了许多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被赋予了一些管理和执法权力,但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决定和处罚怎么办?条例中没有救济条款。孙立凡还指出,城管部门有权利也有责任,法规中需要增加复议或诉讼等救济条款。在他看来,从普通人的角度立法比从行政机关的角度立法更人道,更能为社会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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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许茂也认同这一观点。他提出了立法价值是经理导向还是管理导向,从哪个角度立法是非常重要的。他还提议,法律条款的制定应当更加详细,执法人员的酌处权也应当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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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茂还建议,城市管理综合条例应规范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并将执法规范纳入执法职责的内容,如城市管理人员的着装和佩戴工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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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城市综合管理可以享受东莞立法的第一汤?李满堂介绍,东莞之所以要先制定《东莞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主要是为了解决东莞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随着东莞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对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甚至导致城市管理团队的污名化,陷入信任危机。迫切需要一项法规来规范和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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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城市管理和全面执法方面缺乏全面和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分散,许多城市综合管理事项存在立法空白。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缺乏上级法律的支持,执法只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使用。为了避免城市管理执法不到位的局面,加快城市管理立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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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部门之间的职责没有明确的界限。城市管理部门不是没有上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主管部门,管理和执法的权利界限不清。部门之间可能有重叠的权力,也可能有推诿和争论。还迫切需要以立法为契机,使城市综合管理系统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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