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69字,读完约4分钟

东莞新登峰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14辆汽车拖欠公路桥梁年票费16.6万元。东莞路桥收费站(以下简称路桥收费站)逾期不缴的,应当向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期间,新登峰公司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终止执行。

东莞法院:不缴纳年票要承担法律责任

昨天,市第一法院举行了执行听证会,就申请执行人路桥收费站与执行人新登峰公司之间的14起行政非诉讼审查执行纠纷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经过辩论、陈述和合议庭会议,合议庭在法庭上宣布了异议审查的结果,认为省人民政府同意收取路桥交通年票费,这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异议人应当按照法院强制令的要求履行缴纳道路桥梁年票费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莞法院:不缴纳年票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货运公司的14辆汽车拖欠了16.6万元的年票费

2014年12月3日,路桥收费站向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新登峰公司每年所欠路桥票款超过16.6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路桥作出的《关于征收东莞路桥机动车辆年票费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裁定,准予执行,并于当日移送法院强制执行部门执行。

东莞法院:不缴纳年票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登峰公司共有14辆车拖欠路桥年票费,拖欠时间为2011年至2013年。

2014年12月19日,法院向被执行人新登峰公司送达执行令和行政执行裁定,要求其履行债务。当时,张,一名员工,为相关文件签字。2014年12月25日,法院前往车辆管理部查封了14辆涉案车辆,为期一年。2014年12月29日,法院向新登峰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执行传票,责令其于12月31日履行债务,并要求其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职员张在文件上签了字。

东莞法院:不缴纳年票要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2015年1月9日,新登峰公司既未履行执行令的付款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听证现场]

双方分别做了充分的陈述和辩护

2015年1月5日,新登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书和执行异议申请。公司认为路桥没有行政决策权,作为申请执行的主体是非法的;此外,没有收取路桥年票费的依据,不缴纳路桥年票费是合法行使权利;虽然公司在东莞注册,但车辆长期在外地行驶,没有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依据;仅收到路桥学院《关于履行行政决定的通知》,未收到《关于征收东莞机动车路桥通行年票费的通知》。但是,《行政决定执行通知书》只是一种提醒,而不是处罚、决定或强制措施,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和执行的范围。该公司请求法院终止执行。

东莞法院:不缴纳年票要承担法律责任

路桥收费站答复称,首先,市路桥收费站是我市依法设立的一个科级企业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申请实施主体资格。其次,作为收费的主体。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和管理人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过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东莞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表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意我市继续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因此,路桥收费站是收费单位负责收取车辆通行年票费的主体。

东莞法院:不缴纳年票要承担法律责任

路桥收费站回复:其作出的《关于征收东莞市机动车路桥通行年票费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公正合法的。

东莞法院:不缴纳年票要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为依法收回我市机动车年票费,路桥收费办公室恳请法院维持行政追偿决定。

随后,双方分别提供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双方分别发表了最后声明。

[法庭]

异议人应履行缴纳路桥年票费的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定,异议人的申请只对申请执行标的的合法性和收取路桥年票费的依据提出异议,而对具体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没有异议,申请不属于受理执行异议案件的范围。道路桥梁交通年票费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有合法的理由。异议人应当按照法院强制执行令的要求履行缴纳道路桥梁年票费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次听证会上,一些镇人大代表和媒体记者出席了听证会。

标题:东莞法院:不缴纳年票要承担法律责任

地址:http://www.dfz1.com/dgxw/36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