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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物业费的程序与征求意见稿不同

从明天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将正式实施。别墅,即地上3层以下的住宅物业,以物业服务费的市场调节价为准。此外,对于政府指导价的房屋,如果物业服务费需要变更或调整,必须是“双倍一半以上”,即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且有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如需突破政府指导价标准,必须在业主大会成立后进行。

东莞市新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定,物业费调整仍需“减半征收”

别墅物业费以市场调整价格为准

根据新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房屋,包括自有停车位和车库,其物业服务收费以政府指导价为准;而别墅,即地面建筑低于或等于3层的低层房屋,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房屋,包括自有产权停车位、车库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均按市场调节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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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引导的物业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场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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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调整程序基本不变

据悉,今年8月,市发展和改革局修订了现行的物业费管理政策,并征求了社会意见。当时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个很大的改动,就是“如果物业服务双方需要变更或重新调整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或20%以上的业主可以共同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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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新规定出台后,这篇文章被删除了。根据新规定,对于政府指导价的房屋,如果需要调整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业主总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然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这也意味着新条例中改变物业收费标准的程序与原来的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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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要求在业主大会成立后进行。实行政府引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制度。物业服务收费发生变更或者重新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后10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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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不得按月提前收取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许多细节。例如,物业服务费按合法产权建筑面积按月收取,除非业主自愿,否则不得提前收取。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出具产权证的以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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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电等费用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押金等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该通知还规定,如果在社区实行通行证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至少为每户免费提供三张通行证,补发通行证的费用标准应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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