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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东莞市饮用水水质保护,统一城市水质保护标准,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公民健康,市环保局起草了《东莞市饮用水水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9月20日,市法制局公布了条例全文,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规定,为防止人类活动影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东江沿岸取水单位和指定水源保护区的水库管理处应负责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标志、警示标志和隔离保护措施。
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将被拆除并关闭
根据《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取水口附近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对于有饮用功能但未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区域,可以采取严格的环境管理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范围、地理界限和保护措施确定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得新建或者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造项目,无新的水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准保护区内以液体化学品为原料或动力的单位,应设置防渗漏和防漏设施。
准保护区内河流(水库)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削减;逾期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搬迁。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和区域的生态建设,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人工湿地建设,保持水体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条例》,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海事、海洋与渔业、公安、农业、林业、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保护饮用水水源质量。
市环境保护、水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和供水单位等水质监测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划定辖区内的重点排污行业和排污企业,并要求其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启动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调配饮用水备用水源,确保饮用水供应安全。
市人民政府将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管理委员会)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根据该条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源的水质,并有权对任何污染或破坏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监督和举报。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保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报告渠道畅通,并及时调查处理。
标题:东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将设置隔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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