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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至22日,最高法院在辽宁锦州重审了刘涌事件。 本报复印件、照片的两名记者跟踪采访,经历了审判、判决、死刑执行的全过程,记录了这个有历史意义的法治事件。 本报发表了自己的报道——
刘涌为什么在再审中被判死刑
12月22日上午,审判长在一个半小时内宣读了刘涌案的再审判决书。 据此,由最高法院5名法官组成的共同议院,为领导3年一次3次折断的“沈阳黑帮老板”刘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件画上了句号。
从一审被判处死刑,到二审被判处死缓,到再审被判处死刑,刘涌事件一直受到世界的关注,对一般人来说,外界的各种传闻也无法区分真伪。 最高法院为什么要审查刘涌事件? 刘涌为什么最终被判处死刑? 关于再审的传闻到底怎么样了?
记者最近采访了最高法院的审判刘涌事件,去锦州旁听了此案的开庭审理和判决。
复审刘涌系组织,指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分子,认定对该组织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刘涌的行为构成七个罪名,分别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破坏财产罪、非法经营罪、受贿罪、公务罪和非法持枪支持罪。 刘涌在实施组织、指导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活动中,有很多故意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伤害罪行为,这直接被刘涌依法判处死刑。
“黑社会组织”一般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集团。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指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第一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根据集团犯下的一切罪行进行处罚。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刘涌是领导组织、黑社会性组织的主要分子,刘涌必须对该组织的所有犯罪负责。
如何认定“黑社会组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立法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必须具备四个特征: (一)形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多,确定的组织者、领导、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力量,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坏事压迫、危害群众(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称霸一方,在一定的区域或领域内,形成违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再审开庭时,刘涌及其辩护人对刘涌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恶提出了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过审判证据、质量证明,根据最高法院确认的证人证词和该案件被告人的供述,自1995年以来,刘涌召集宋健飞等,以刘涌为首,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为骨干,张建奇、刘凯峰、朱红、刘军等 这个组织依靠刘涌建立的公司,通过非法经营、霸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 刘涌在指导、指示、授权下,为了刘涌和该组织的利益,在一定区域内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故意破坏伤害、公私财产,妨碍非法经营、行贿、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多次。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职工的保护、纵容、援助,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不利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成部分, 关于刘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最高法院认为不成立,不予采用。
法庭举证、质量证书认为,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27件违法活动。 在暴力团的组织形成之前,实施了4件违法活动,共计31件。 其中,直接参与或指示、授权他人故意伤害13件,1人死亡,5人重伤,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 指示他人故意破坏财产4件,破坏财产价值共计33090元非法经营1件,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件,共命令他人妨碍公务1275497元的1件。 非法持有一把枪。 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分子对该组织的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故意受伤五重伤八轻伤,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量刑
被刘涌直接判处死刑是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这个罪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限制。 犯前款罪,受重伤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或者特别是以残忍手段受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法院根据此规定,撤销辽宁省高级法院前二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和执行决定的处罚部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
受刘涌指示,被授意故意伤害而死的人被称为王永学。 根据最高法院的审理,1999年10月,刘涌得知某人销售“云雾山”品牌的香烟,影响了同类香烟的销售,指示程健去市场调查这个品牌的香烟,进行“收拾”销售。 10月15日上午,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业贸易大厅,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及李凯等人殴打了销售“云雾山”香烟的企业家王永学,宋健飞威胁其他人“谁卖云雾山烟”。 王永学因右肺门、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和心包填充而死亡。
在复审开庭中,刘涌提出自己没有指示人殴打王永学,程健等人殴打王永学是被称为老狐的赵德军报复的辩解。 法庭调查后,赵德军否认自己叫老狐狸,说他不知道王永学。 程健、宋健飞等每人平均没有说明赵德军是老狐狸。 证人塞艳(王永学的妻子)解释说,王永学和赵德军没有矛盾。 程健、宋健飞等人的供述都解释说,王永学销售香烟,影响刘涌销售同类香烟,受刘涌指示,他们殴打王永学,宋健飞威胁别人说“看谁敢卖云雾山烟”。 证人沈刚、邢广海、王丽等人解释说,宋健飞、吴静明等人殴打王永学,威胁说“看谁卖云雾山烟”。 这些证据足以说明宋健飞等人打王永学是为了刘涌的好处,是在刘涌的指示下进行的。 对此,刘涌在搜查阶段也多次表白。 刘涌的辩解与明确的事实不一致,最高法院不采用。
此外,再审中查明的其他五起起重机伤害事实是:
1998年2月25日,刘涌起诉沈阳市盛京酒店企业拖欠购房费,对该酒店总经理刘燕表示不满,对宋健飞、张建奇、刘凡持单刀、刺刀在盛京酒店东门前向女性刘燕头、面、胳膊等砍了几刀,刘燕重
1998年10月30日,刘涌邀请其他人参加沈阳大卫营的健康休闲俱乐部。 刘涌等人在看公演的时候,服务员把包房让给了周刚、警察杜军、朱永刚等,双方发生了争执。 房霆拿着手枪威胁对方,刘涌听新闻赶到的张晓伟、孙乃洪持刀猛刺周刚头、胸、腹、四肢等10多刀,周刚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脾摘除、重伤,残疾程度达到5级。
2000年5月3日下午,再审被告人刘涌在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崔岩家看到算命师,崔岩说刘涌身体不好。 刘涌对此不满,命令宋健飞报复。 2天后,宋健飞召集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拿着尖刀、刀去崔岩家,砍了崔头、腹、屁股等10多刀,受了重伤。
1989年9月11日晚,刘涌怀疑她的孙曼江与宁勇关系暧昧,召集宋健飞等人在沈阳市和平区水上乐园歌舞厅附近,用棍子、拳击手猛打宁勇面、胸、腹部,摘除宁勇脾,重伤,残疾程度达到5级
1991年7月15日下午4点,刘涌与朋友杨建国和沈阳雷蒙时尚店主赵俊森发生争执,召集杨建国和陈文斌等,拿着凶器闯入时尚店。 刘涌拿着火药枪跪在贾俊森,向其余的左肩部开枪。 陈文斌等人砍掉其余的头、腹、胳膊和腿,其余受重伤,残疾程度为六级。
在最高法院的再审中,刘涌直接或给别人持刀,故意伤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没有法定或从轻处罚情节,依法
刘涌事件为什么改变了两次判决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犯下的其他各罪处罚,决定执行死刑。 2003年8月11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取消了原一审判决中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和民事诉讼原告人混乱的民事赔偿部分,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辽宁省高级法院的原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应该认定被告人刘涌的第一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变化并加以确认。 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审问刘涌和该案件被告人时有强迫酷刑供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过调查,根本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强迫酷刑供词。 刘涌系黑社会性组织的主要分子应该服从该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组织犯下的一切犯罪处罚。 该犯故意犯伤害罪,论罪必须判处死刑,但鉴于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处死刑时,不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在这次复审开庭审理中认为,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刘涌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足够。 但是,原二审判决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搜查中受到酷刑,对刘涌判处死刑,认为宽限期为2年不当执行,必须纠正。
在复审开庭审理中,刘涌及其辩护人再次提出公安机关在本案调查阶段受到酷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对此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根据审判中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事件的预审、监督管理、看守的证词,公安人员没有对刘涌及其该事件被告人进行酷刑。 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鉴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从2000年8月5日到2001年7月9日刘涌及其该事件被告人前后进行的39次健康诊断病志显示,刘涌及其该事件被告人的皮肤粘膜无出血点,双下肢无水肿,四肢活动 刘涌的辩护人在审判中表示,公安人员有被拷问强迫的证人证词,取证形式不符合相关法规,证词之间矛盾,同一证人证词前后矛盾,最高法院不信任。 由此,公安机关在搜查阶段受到酷刑强迫,有刘涌及其辩解和辩护意见,最高法院不能认定不录用。
最高法院为什么要审理这个案件
在最近的社会中,刘涌事件据说是建国以来最高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一般刑事案件。 有些人不能理解为什么最高法院要审理这个案件。 其实,最高法院重审了这个案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完全严格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确实有错误,下级人民法院 ”。
具体到刘涌这个案件为止,记者知道最高法院一直关注着这个案件的审理。 辽宁省高级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媒体于8月16日公布判决结果后认为最高法院应该重视本案的判决。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8月17日指示最高法院认真研究立项法庭、刑事审判第一法庭和审判鉴庭,按照法律规定的指令构成了议院调卷审查。 经过审查,最高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了本案。 从再审判决书的号码可以看出,刘涌案件是2003年最高法院审查的第五起刑事案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必须另外组成议院进行,如果原是一审案件,则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进行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原来是二审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判,进行判决、裁定,终审判决、裁定。 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 据此,最高法院这次审判刘涌案件,判决刘涌后,依法执行死刑。
(复印件是《人民法院新闻》,记者刘岚)
标题:【要闻】两记者亲历庭审 记录刘涌为何再审被判死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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