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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在昨天( 28日)上午召开的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这项法律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居民身份证法具体规定人民警察检查居民身份证,同时加强了对公民个人新闻的保护。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领取和发行

第三章采用和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说明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的社会活动,维持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必须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未满16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照片、证件的比较有效期和颁发机构。

公民身份号码是各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这个地区的现实,决定在居民身份证上用汉字登记的复印件,采用实施地区自治的民族复印件,或者选择当地共同的复印件。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第五条十六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比较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时间。 16岁到25岁的,发送比较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的26岁到45岁的,发送比较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的满46岁以上的,发给比较长时间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未满16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颁发比较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的格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编制、颁发。

居民身份证具有阅读和机器阅读两种功能,阅读、机器阅读的复印件仅限于本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对通过居民身份证的制作、颁发、检查、没收知道的公民的个人新闻保密。

第二章领取和发行

第七条公民必须在16岁以上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移居内地定居,华侨回国定居,以及外国人、无国籍者定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依照本法规定居住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必须填写《居民身份证领取登记表》,提交居民户口本。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比较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破损不能识别的,应当申请更换新证件。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发生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修改,领取必须更换新证件的新证件时,应当返还原证件。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充。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未满16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况的,可以申请更换、更换或者补充的新证件。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机械读取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址变更情况,并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交换、补充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之日起60天内必须签发居民身份证的交通不便地区,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公民在申请领取、领取、补充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采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第三章采用和检查

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说明身份的,有权用居民身份证说明身份,有关机构及其员工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必须出示居民身份证说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出国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说明身份的其他情况。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以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说明方法说明身份。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居民身份证

(一)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有必要查明身份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相关人员的身份

(三)社会治安发生重大危害的,需要查明现场相关人员的身份

(四)法律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况。

有前款所列情况之一,人民警察拒绝检查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分别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措施解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没收居民身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的除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说明资料骗取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出租、出租、转让;

(三)非法没收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0天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挪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采用欺诈领取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销售、采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伪造、改造的居民身份证和诈骗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领取。

第十八条伪造、改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列举的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居民身份证制作、签发、检查方便,领取他人财产或者获得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在居民身份证上刊登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项目以外的消息,故意刊登虚假消息;

(三)没有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签发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检查、没收居民身份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通过居民身份证制作、签发、检查、没收知道的公民个人消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民申请领取、交换、补充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缴纳证明的劳动费。 居民身份证的劳动费用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对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首次申请领取和交换居民身份证的,免除人工费。 对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第一次申请领取和更换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少人工费。 减收劳动力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公安机关收到的居民身份证工费,全部上缴国库。

21条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废止。

标题:【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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