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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记者昨日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游客退税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境外游客退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游客退税政策。公告明确了退税商店的备案、退税机构的确定、退税项目的销售、退税处理程序等。为海外游客购物和离境退税提供了操作指南,扩大了旅游购物消费,促进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商品与服务税司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旅游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完善境外游客退税政策,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2015年1月,《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境外旅客在离境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应按11%的税率退还增值税。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办法》,对离境退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方便了双方的操作,促进了政策的实施。
根据《办法》,退税商店实行备案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乙级以上,同意安装和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已安装和使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并同意单独设立退税项目销售明细账的企业,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退税商店条件或违反规定的,有权终止退税商店备案。
《办法》还规定了选择退税机构的条件和方法,明确规定银行应作为退税机构办理离境退税。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启运港隔离区有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三年内未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愿意预付退税款。
标题:国税总局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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