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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儿媳买单
2013年2月,上海人陈静(化名)和黄欢(化名)的婚姻因性格不合和经济原因而结束。然而,他们相处得不好。一个月后,陈静起诉了黄欢和他的父母。原因是她和黄欢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婚房,后来因为想更换而卖掉了房子。出人意料的是,在他们卖了房子却没有时间买新房子的过渡时期,他们的感情破裂了,他们离婚了。出售房子所得的280万元现在归黄欢的父母所有。但是,陈静认为她买房子的时候,她的名字和黄欢的名字都清楚地写在房产证上,所以房子是夫妻共有的,卖房子的收入应该是夫妻的一半。因此,她请求法院命令三名被告支付140万元出售她的房子。
然而,在法庭上,黄欢有另一种说法。他非常不公正地告诉法官,虽然产权证是陈静和他自己开的,但购房的首付和后来还贷的钱都是他父母付的,陈静一分钱也没付。为了证明这一说法,黄欢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家庭协议”,明确了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并有黄欢及其父母的签名,陈静也在前期作为“证人”签署了协议。可以看出,陈静在结婚前就已经清楚地了解了这栋房子的实际投资者和所有者。这所房子与陈静无关,她只是在她的名字前面。
然而,陈静说,他们强迫自己签署这份协议,不管投资者是谁,在房地产许可证上有他自己的名字意味着他享有房子的部分所有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家庭协议,所涉房屋由黄欢的父母购买,产权归他们所有。然而,在实际购买该房屋时,产权登记在陈静和黄欢名下,因此可以认为该房屋为陈静、黄欢和黄欢的父母共同所有。考虑到陈静和黄欢结婚时间较短,且所涉房屋实际上是由黄欢的父母购买的,法院裁定陈静和黄欢应占有所涉房屋30%的产权,其余70%归黄欢的父母所有。陈静和黄欢持有的30%股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陈静持有15%。最后,法院裁定陈静可以获得42万元房价折扣的15%。显然,对方一分钱也没付,但离婚后,他不得不给对方42万元。尽管黄欢对此不服气,立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仍然维持一审的原判。
父母为女婿买单。
如果黄欢离婚损失42万元,关键是写下买房时一分钱也没付的女人的名字,那么北京的Renni(化名)婚前只有她的名字,所以当她和丈夫汪洋(化名)离婚时,损失要小得多。
任妮和汪洋在2005年登记结婚。然而,由于婚后双方意见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汪洋有时在醉酒后对任妮实施家庭暴力。因此,经过多次调解和协商失败,他们最终在2012年6月通过诉讼离婚。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双方仍就任妮名下的一套房子存在争议,只是为了尽快实现离婚,当时双方并未处理好该房屋的最终归属问题。离婚后,汪洋迅速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分割房子。
这场财产纠纷是如何产生的?本来,2005年他们准备结婚的时候,考虑到汪洋的家庭条件很差,他们的积蓄远远不够买房子,任妮的父母出资39万多元在北京海淀区买了一个婚房。后来,任妮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了购房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2007年4月,由于担心孩子的还款压力,任妮的父母提前为孩子还清了51万元的贷款。需要说明的是,任妮的父母在给女儿汇款支付首付款和提前还贷时,都保留了电汇和信汇的凭证。任妮还写了一张借条,要求汪洋一起签字,表明这笔钱不是免费的,而是借给了她的孩子。
虽然在法庭上汪洋说他也支付了首付款2万元及相关税费,并提交了按揭保险费发票及相关证明,但发票上显示的付款人为任妮,而不是汪洋。
最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该婚房是任妮婚前亲自签署买卖合同购买的,产权登记在任妮名下。该房屋首付款及提前还贷本息均由任妮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规定,该房屋应归任妮个人所有。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贷款本息7万余元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款,属于任妮与汪洋的共同财产,由任妮对汪洋进行补偿。
财务管理金手指:自我保护不可或缺
婚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然而,在这个充满诱惑的社会中,不断上升的离婚率让越来越多的人在面对婚姻时显得胆怯和谨慎,害怕将来不幸离婚时财产会被对方分割。随着房价的上涨,年轻人购买婚房往往需要父母的支持。许多父母用他们一生的积蓄和退休金为他们的孩子买婚房,希望他们的孩子将来能养活自己。这时,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根据规定,配偶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如果房产在婚后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离婚时该房产可被认定为房产主的个人财产,一些尚未偿还的贷款是房产主的个人债务。这意味着首付款越高,婚后提前还贷的时间越早,婚姻存续时间越短,离婚时未支付房款的一方的住房收入就越少,这也是为什么王只能获得一半的婚姻期间还贷及其增值部分。
此外,根据规定,在孩子结婚之前,父母为他们的孩子买房子或为他们的孩子贡献一部分房子。这种财产或贡献应被视为父母给子女的礼物,与子女结婚后的配偶无关。如果黄欢的父母在支付他儿子的婚房费用时没有写下他儿媳陈静的名字,陈静离婚时就不会得到15%的产权。结婚后,如果父母一方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并且财产权以其子女的名义登记,则财产权也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即使两个人先获得结婚证,并且配偶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购买婚房,这一财产也将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在离婚时也无权分割。
由此可见,只要房子是丈夫或妻子的父母为他们的子女购买的,只要房产证办理时没有在没有出资的另一方的房产证上加注姓名,将来离婚时,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房子都不会落入“外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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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父母出资280万买房儿媳挂名 离婚能否分割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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