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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电引起社会关注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收容死亡事件,今天( 5日)在广州市有关法院公开审理。 这周出版的《展望》周刊登文,《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事件,可能会记入根据中国法律治理国家的历史中。 这是中国公民第一次行使违宪审查提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对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也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要闻】瞭望文案:从“孙志刚事情”透视中国违宪审查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情报局的牛龙云为“展望”写文章,推断“孙志刚事件”给三博士写书的结果,分解中国违宪审查机构。

《孙志刚事件》引起的三位公民的复盖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者收容遣返方法》是否违宪,许多人认为这可能会促进违宪审查机构的启动。 那么三个市民的建议书命运会怎么样呢? 最终能正式启动违宪审查机构吗? 牛龙云就此进行了解体。

【要闻】瞭望文案:从“孙志刚事情”透视中国违宪审查制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民建议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从业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向有关专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专业委员会认为要求审查的行政法规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本案中为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业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出席制定机关证明情况后,再到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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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必须研究提出是否在两个月内修改的意见并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相关专业委员会。 在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业委员会的审查中判断行政法规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改编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取消的议案,决定委员长会议是否促使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但是,中国目前没有规定公民建议书反馈路线和程序、回答时间等的法律,必须通过立法确定这一点,使违宪审查机构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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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件,综合分解各种因素,事件结果,相关专业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收容遣返方法”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国务院自行决定取消或编审 《遣返收容办法》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太可能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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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出,鉴于中国现实和城市稳步发展的需要,现实选择可能会在剥离强制收容遣返制度人身自由的功能,恢复救济、教育、安置的初期功能后,收容遣返制度(这个制度的名称可以讨论)继续存在 这也是上书的三个公民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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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无论是取消还是废除这个方法,重新制定相关法规,还是彻底修订这个方法,都必须重复两点:一是必须排除强制人身自由的功能。 对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解决,必要时可以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括原收容遣返方法的一部分复印件。 二是严格规定适用对象和执法程序。 例如,执法时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收容对象仅限于流浪乞讨者,不能包括民工等,这个制度真的起到了动员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流浪乞讨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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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龙云的文案也介绍和解体了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一立法或某一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解决。 这个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裁定和惩罚违宪行为,特别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法律和法律性文书的行为,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比较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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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案,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之一。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宪法需要完全的规定和更有效的保障实施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有力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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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件,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例如英国。 二是一般法院通过受理公民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典型的代表是美国。 但是,在这种模式下,法院即使宣布该法律、法规违宪,效力也仅限于本案,并不一定宣布该法律无效。 三是专业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德国、俄罗斯等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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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用两种方法审查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一是事前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公布生效前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确认违反宪法,该法律、法律性文件不得公布实施。 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由公民通过诉讼方法提出,或者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权利机构自主进行。 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是事后审查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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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案,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构,但还不完全。 中国违宪审查模式上,立法机关审查的审查方法兼有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宪法、抵触法律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取消,《立法》也有相应的更具体的规定,这是违宪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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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出,作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一是还不完善,如审查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实践中,本来重要的事后审查权尚未真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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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文末对“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事件的讨论,充分反映了全社会对依法保障人权、依法治官、政府依法监督行政的高度关注,充分反映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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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背景:“孙志刚事件”引起了三博士的复写[资料]

今年3月17日,在广州服装企业工作的大学生孙志刚没有带身份证购物时,被广州黄村街派来的,因此没有临时居住证被关押。 3月18日,孙子被送往广州收容遣返中转站,从收容所被送往广州收容者急救站,3月20日死亡。 根据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刚综合解体,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死于创伤性休克”——孙志刚被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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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件事也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现在,此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涉案的1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逮捕,在此案中渎职的3名员工被检察机关立案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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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3名法学博士作为一般公民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审查《城市流浪乞讨者收容遣返方法》的建议。

三位博士的信的第一份复印件和媒体的相关评论集中在三点。

一是收容遣返制度有违法的治疗精神,应该废除。

收容遣返制度容易侵犯民工和流浪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具有违法的治疗精神。 收容遣返制度的实行基于中国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当时具有社会福利和综合管理的性质,收容了救济城市流浪乞讨的人,维持了城市的稳定和秩序。 但是,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呼吁移动自由的呼声高涨,户籍制度越来越宽松,收容遣返制度更不合时宜。 暂时擅自扩大收容遣返对象,收容遣返制度实际上是城市赶走外来民工的工具。 从依法治国的精神出发,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制度不能长期存在,必须纠正不恰当扩大收容和限制人身自由范围的越权行为。 即使是出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需要,也应该依法重新制定相关法规,依法行政。 民工在城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解决,不应该以强制做法送回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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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段主导的收容遣返制度,在城市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治理功能”减弱了,另一方面,依赖该制度的权力越来越暴露出容易被滥用的危险性。 临时居住证和收容涉及相当大的利益驱动,其中的辩证、罚款、释放者的利益都是巨大的,受益的特征相当明显。 有很大的利益诱惑,制度本身没有很好的制约机制,必然引起一些警察滥用侦查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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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侵犯公民权的多个恶性事件。 孙志刚的事如果媒体曝光和中央领导不重视,现在的结果可能不会太大。

二是《遣返收容办法》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变更或取消。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立法法》规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只根据法律规定的几个事项制定了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让国务院对其中的一些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是,犯罪和处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几个事项除外。 《遣返收容办法》是1982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文案,与我国宪法和《立法》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关于“超越权限”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则,相关机构根据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变更或取消。 可见《遣返收容办法》是应变更或取消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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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尽快启动违宪审查机构。

三个公民依法“复盖”,行使依法赋予的权利,是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启动起着重要作用。 在法律上,既然赋予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这项权利就必须有法定的保障。 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机构研究和回答这项建议是法律上的当然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呼吁尽快启动违宪审查机构,将审查结果立即通知提案人和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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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法》没有对公民建议书的反馈路线和程序、答复时间、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3名上诉人曾经担心建议书无法开始审查程序而无限期搁置。 但据日前消息,该建议书已经引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正在积极处理中。 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推进进程启动违宪审查机构,无论结果如何,都是中国依法治国过程中的重要象征。 (资料来源:《展望》周刊)

标题:【要闻】瞭望文案:从“孙志刚事情”透视中国违宪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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