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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大宗交易业务于1月10日正式公布。

大宗交易是指单一交易的规模远远大于市场平均单一交易的规模的交易。 据说大宗交易模式和现有交易模式的区别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中介的方式不同。 现有的交易模型无论是集合竞价还是连续竞价,都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大致内容成交。 大宗交易使用谈判的协商方法,买卖双方一致后,向上证所的大宗交易系统申报,该系统完成“一对一”式成交。

【要闻】上证所正式出台大宗交易业务(通知及实施细则)

二是交易时间的不同。 大宗交易在盘后交易方法,即每个交易日的15:00到15:30之间进行。 其优点是在时间上把大宗交易与通常的竞价交易隔离开来,把大宗交易的新闻发布对竞价市场的影响降到最低。

【要闻】上证所正式出台大宗交易业务(通知及实施细则)

三笔大宗交易没有计入当天的指数,但其成交量与当天竞价市场的成交量合并计算,对外公布。

四大宗交易的单一买卖最低限额有特别要求,大宗交易的交易管理费也低于现在汇率的征收标准。

2002年2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发布并实施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与上证所的大宗交易方案不同,深交所使用场内交易方法。

相关通知和实施细则如下

关于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开展大宗交易业务的一些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决定从2003年1月10日开始正式开展大宗交易业务。 现在,我要通知你一些事项

一、从2003年1月10日开始,上证所暂时使用人工受理方法受理各会员单位的大宗交易申请,属于指定席位的会员注册交易人员向上证所提交大宗交易申请书,上证所审查申请书和相关事项后进行申报操作。 从2003年第2季度开始,上证的电子交易系统方法受理大宗交易申请,买卖双方签订大宗交易协议后,委托会员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

【要闻】上证所正式出台大宗交易业务(通知及实施细则)

二、大宗交易申报受理时间为交易日15:0015:30,申报价格必须在当天竞价内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明确。 该证券当天没有交易,以以前的收盘价为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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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宗交易成交新闻在上证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开,上证所外部网站( sse )的“行情和交易概况-交易公开新闻-大宗交易”栏同步发表。

四、在人工受理阶段,处于转型期的可转换债券暂时不进行大宗交易。

五、为了控制大宗交易的结算风险,各会员单位必须保证交易日在其结算账户中全额资金用于当天的交易结算。 关于资金不足部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上海分企业按照自营后的经纪和交易顺序冻结大宗交易购买的证券,补充资金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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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证所受理大宗交易的归口部门是交易运行部。 每个会员单位可以从本通知的附件获得大宗交易申请书,也可以从证券交易所的外部网站下载。

七、大宗交易的其他事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申请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企业上海分企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个别交易达到以下最低限额,可以使用大宗交易方法

(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者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者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以上,或者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以上,或者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

(四)回购交易数在5万手以上,或者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大宗交易的项目和最低限额。

第三条大宗交易在本所通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 当天停止或全天停止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四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时,必须委托进行指定交易的会员(包括营业部,下同)。

第五条大宗交易意向报价和成交申报由会员以有形座位或无形座位申报方法进入交易主机。

第六条会员根据顾客的委托(或自营业务)进行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报价指令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账户

(三)买卖方向

(四)本规定的其他文案。

报价时是否决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报价人决定。

第七条意向报价必须真实比较有效。 价格不确定的,表示至少以规定的最低价格购买或者以最高价格销售。 如果数量不确定,表示希望至少以最低限额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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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代表买方或卖方的会员根据大宗交易的买卖新闻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因素进行谈判协商。

第九条意向报价被其他参加者接受时(包括对报价者更好的价格),报价者必须与至少一个接受意向报价的对方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商定的大宗交易,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在各自的座位上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账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方座位号

(七)本规定的其他复印件。

买卖双方对输入成交系统的大宗交易的每项成交申报,必须使其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一致。

第十一条本确认后的成交申报不得取消或变更。 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结算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必须保证大宗交易顾客(包括自营业务的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报价和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三条大宗交易股票、基金的交易手续费按竞价市场同一品种的汇率基准下跌30%,债券按新汇率基准下跌10%领取。

第14条大宗交易被回收后,向本所指定媒体公布每宗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的会员营业部的名称(根据本所专座达成的交易,公布专座所属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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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新闻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新闻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该证券当天的收盘价,也不计入当天的行情。

第十七条大宗交易不包括在指数计算中,成交量在收回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八条对大宗交易进行虚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本细则或者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所依照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交易规则和本所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在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编纂时也一样。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要闻】上证所正式出台大宗交易业务(通知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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