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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草案没有规定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但根据上海自贸区以往的经验,分期缴纳投资收益的期限设定为不超过五年。根据上述通知,该政策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但未提及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收入,将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缴纳。
企业家们将再次欢迎这些好处,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收入可以从4月开始分期征税
从2015年4月1日起,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收入将由一次性纳税转为分期优惠纳税,并向全国推广,以激发个人投资活力。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税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的措施。会议提出了包括上述政策在内的三项减税和减费措施。
所谓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与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不同的股权、房地产和技术发明。
国务院常务会议草案没有规定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但根据上海自贸区以往的经验,分期缴纳投资收益的期限设定为不超过五年。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没有现金流,因此这项政策可以防止投资者筹集额外资金来纳税,从而减轻投资者因纳税而不得不增加的现金流负担。”普华永道上海办事处中国税务与商业咨询总监傅进告诉《中国商业报》记者。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规划中,税收政策墨不多,仅提出了两种促进投资和贸易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和完善适应海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促进投资的两项税收政策中,一项是“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活动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在个人资本增加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是否用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值,这一政策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2011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私募股权参与上市公司私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了自然人参与股权上市公司增资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增值部分。
除上述税收政策在上海自贸区实施外,2015年1月8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主要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表示,外商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居民企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期限不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通知,该政策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但未提及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收入,将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缴纳。
标题:个人投资收益或许可以分期纳税 4月1日起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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