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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服务协议中,电子商务公司一般与争议管辖法院达成协议,“诉讼只能在电子商务所在地提起”。当消费者第一次在网上购物平台上消费时,他们必须同意电子商务公司起草的服务协议,然后才能完成注册。这可能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造成一定的障碍。昨天上午,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徐颖介绍说,去年,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有争议的案件,法院管辖“诉讼”。

电商服务协议有陷阱 “所在地”打官司致维权难

“电子商务区位诉讼”条款阻断了网上购物权保护之路

徐颖表示,在审判实践中,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消费者因网上购物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纠纷相互起诉后,电子商务根据服务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提出了管辖异议,成为一种新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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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淘宝服务协议规定了争议的管辖权。一旦发生纠纷,您与淘宝平台运营商双方同意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Ctrip.com服务条款》规定,用户通过Ctrip.com预订任何产品而引起的纠纷,将同意接受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徐莹介绍说,与传统购物方式不同,网上购物具有跨区域的特点。协议中的管辖条款相当于排除了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如合同履行地和消费者居住地。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必须跨地区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无疑会大大增加消费者的诉讼成本,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消费者退缩,放弃自己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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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定网上购物纠纷应由消费者居住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订立销售合同时,买方的住所地或者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协议条款对管辖权有特殊规定,上述条款不足以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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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莹建议,在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范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这类纠纷的管辖做出相应的特别规定,由消费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迫使经营者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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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子商务公司未能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条款,或者协议条款对消费者做出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和负担,应当认定协议条款无效。”徐颖法官提醒电子商务,在服务协议中,协议权限等关键条款应以大字体、粗体等醒目的方式展示,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对消费者有疑问的条款可以通过备注的方式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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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消费者在注册用户时应仔细阅读服务条款,并提前了解自己在网上购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纠纷或有针对性的诉讼。

问题1:“在电子商务所在地捍卫权利”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条款吗?

徐莹介绍说,协议管辖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在消费者注册之前,已经被电子商务多次制定和应用。

徐莹表示,格式条款在《合同法》中有特殊规定,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合理提醒对方注意,确保公平,不加重对方的责任。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它就是“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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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如何判断“在哪里捍卫权利”条款的有效性?

徐莹表示,如果消费者接受协议,法院将不会讨论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性;如果消费者反对协议,法院将审查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权是否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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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徐颖表示,电子商务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管辖条款时,应履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并通过强调解释或提醒消费者注意管辖条款的约定。法院应全面考虑这些方面,以确定管辖权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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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经营者以标准条款与消费者签订管辖协议,未能以合理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关于管辖协议无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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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壳

游客诉携程。com的管辖法院从上海改为北京

2012年3月30日,消费者王瞳(化名)在北京携程公司(以下简称携程)Ctrip.com预订了为期6天4夜的免费马尔代夫双岛之旅,总费用为40,960元。印度尼西亚地震后,马尔代夫发布了海啸警报,因此行程于2012年4月11日晚被取消。王瞳要求携程网退还旅行费用,并被告知所有的旅行费用已支付给预订的航空公司/公司、酒店等。,无法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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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次协商,携程只同意退款8700元。因此,王瞳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携程返还其支付的所有费用。

一审判决

携程管辖权异议成立

一审法院向携程网送达诉状后,携程网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因是王瞳与携程签订合同时,双方同意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的争议,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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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瞳与携程网通过互联网签订的服务合同是一个真实的迹象,携程网在互联网页面上标注了争议解决条款,王瞳在进入下一个预约程序前必须接受上述条款。北京携程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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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原审被告携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王瞳拒绝接受上诉。

二审判决

这些规定增加了诉讼负担

经审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携程旅行度假产品预定通知书》是携程运营商制定的格式合同。该条款没有以特别、强调和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协议的管辖权条款,从而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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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王瞳的住所和旅游产品运营商北京携程公司的住所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争议必须在携程网所在地起诉”的条款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协议的管辖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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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撤销并审理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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