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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人寿”)因聘用不合格人员的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罚款5万元,三方各罚款3万元。
据了解,2014年4月2日,中融人寿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了批准刘莉担任中融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北方分公司”)总经理的申请。2014年4月22日,中融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潘忠、人事部部长周淼等人在中融北支召开会议,宣布对刘莉的任命。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30日,刘莉未取得任职资格,以中融北方分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主持会议并签发文件。潘忠、周淼和刘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该违法行为,中融人寿辩称,公司上报了刘莉申请担任中融北方分公司总经理的申请,在北京分公司召开会议,宣布刘莉为中融北方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并在收到北京市保监局关于刘莉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后,正式任命刘莉为中融北方分公司总经理。因此,请求免除处罚。刘丽说,去中融北分公司主持工作是公司的组织行为,作为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的安排;在获得北京保监局的批准和总行的正式任命之前,他没有申报自己是公司内外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他没有主观意图,情节明显轻微。因此,他请求免除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根据中融人寿的内部规定,分行临时负责人的任命在获得工作批准前应由行长办公会议决定。然而,中融人寿没有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讨论任命刘莉为北京分行临时行长,也没有其他正式决定证明任命临时行长的事实。中融人寿宣布任命刘莉为临时负责人,与以往任命临时负责人时发布正式决定的做法不符。同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并未反映总行去北京分行宣布刘莉为临时负责人。刘莉未取得任职资格,以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主持会议并签发文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中融人寿和刘莉的陈述和申辩不被接受。
针对中融人寿聘任不合格人员一事,中国保监会决定对中融人寿5万元、潘忠3万元、3万元、3万元进行罚款。
标题:任用不具任职资格人员 中融人寿遭保监会处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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