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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5日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主任刘学库有期徒刑18年,并以数罪处罚被告人刘学库,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并处罚金50万元。查获和冻结的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的财物的差额为397万元和9.5万美元,依法上缴国库。

河北省发改委原主任刘学库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学库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担任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在工程承包、工程支付结算中,为在申请省重点工程中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妻子被告高、儿子刘征(另,被告的家庭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法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97万元和9.5万美元。刘学库无法解释来源;被告人刘学库还犯有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罪。

河北省发改委原主任刘学库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

经审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学库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者明知故犯地承认其家庭成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1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犯罪;财产明显超过法定收入,差额巨大,来源不明。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泄露,使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成交额311万元,构成内幕交易罪。关于被告人刘学库犯受贿罪,由于他主动供认了一些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追缴了全部赃款赃物,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标题:河北省发改委原主任刘学库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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