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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集团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等四类常驻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进行股权或资产转让的行为。暂时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收入,享受递延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征管流程,大幅降低集团内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四类企业资产(股权)划转可享税收优惠

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重点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并购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促进企业优势做大做强起到了重要作用。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出台了企业资产(股权)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方便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实施口径和征管要求。

四类企业资产(股权)划转可享税收优惠

公告明确表示,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可以享受递延所得税待遇,这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纳税资金的压力,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有利于国有企业卸下包袱,轻装上阵,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四类企业资产(股权)划转可享税收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转让交易,保证了同一税收政策起点上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四类企业资产(股权)划转可享税收优惠

该负责人表示,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公告不再对股权和资产转让设定前置审批,而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简化了管理模式,优化了征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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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管放结合”的原则,公告明确规定,如果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发生变化,应收回企业享有的优惠待遇,防止企业滥用政策进行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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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步伐不断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等诸多问题。国务院高度重视,不断优化企业并购市场环境,为企业并购创造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是对以往支持企业并购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将有助于双方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政策,使政策红利惠及每一个纳税人,为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支持。

标题:四类企业资产(股权)划转可享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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