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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原告玉林厂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07年7月,谢某进入玉林一家工厂做门卫,月薪1000元。当时,榆林的一家工厂没有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为了解决谢的儿子上学的问题,榆林的一家工厂出具了谢是该工厂员工的证明。2013年,玉林一家工厂帮助包括谢某在内的所有员工购买了PICC集团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虽未签订劳动合同 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1月8日,谢某在警卫室值班时感觉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死后,榆林的一家工厂和谢的家人因为谢的伤势治疗引起了争议。榆林某厂认为与谢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工伤赔偿。

虽未签订劳动合同 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榆林某厂没有与谢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认定谢某是榆林某厂的员工,通过为谢某出具证明和为谢某购买人寿保险集团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莫)

标题:虽未签订劳动合同 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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