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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3年至2012年,江苏省无锡市某商场团购部销售员邵某(因挪用资金被判刑)以虚假客户单位的名义与商场签订虚假赊购合同,从商场骗走大量购物卡,然后打折销售。2009年6月,邵开始与因回收礼物和购物卡而被列入名单的交换购物卡。不久之后,的一个亲戚接手了这笔交易。邵某和温同意按照礼品卡面值的10%进行结算,每张1000元,每盒价值20万元。

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自2010年初至2012年4月,温在其经营的烟草酒店、无锡阳光城花园及八佰伴购物中心附近,向邵购买了一张购物卡,总价值为1.62亿元,然后以9.05-9.1的折扣价转卖,获利超过100万元。事发后,温提取了100万元。

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明知回收购物卡可能是犯罪所得,仍购买大量回收购物卡,构成隐匿、隐瞒犯罪。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文的主观方面不符合“明知是赃物”的构成要件,其大量回收购物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后,公诉机关撤回了起诉,理由是该案件仍需调查,法院裁定允许这样做。在宣判的当天,被告人温在法庭上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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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购物卡是用钱购买的,这意味着钱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起到购买商品的作用。购物卡本质上代表货币,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和范围内履行购买和支付的功能,具有与记载的物权不可分离、债务人专用性、债务人单方见票即付的支付义务等特点。在我国缺乏相应管理法规的背景下,购物卡的发放、使用和兑现基本无序,部分人手中有“闲置”卡,催生了一种新的业务——回收购物卡。对于温大规模回收礼品卡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

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温的行为构成了隐匿、隐瞒罪。原因是:长期从事购物卡和礼品回收业务的文,应该具备普通人的理解和判断能力。因此,可以推定,他主观上知道,他定期以10%的价格回收两年以上的购物卡可能是犯罪所得,上述卡是整箱包装和序列号,每箱价值20万元。如此长期和大量的交易显然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因此可以推定他明知赃物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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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因是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许可中没有礼品回收项目,礼品回收店不能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无证经营,严重扰乱了市场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

标题: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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