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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两年里,40多个p2p平台与17家保险公司合作

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等部门研究起草了《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P2P监管办法出台:四条“禁令”与保险有关

据《证券日报》统计,截至目前,已有4家保险公司建立了网上贷款平台,在过去两年中,p2p与保险公司之间已经有50多个战略合作项目。

《办法》颁布后,保险业涉及哪些条款?p2p和保险“朋友”将何去何从?

P2p+保险有着悠久的历史

自2014年以来,p2p已经成为“最有利可图”和“高风险”的同义词。一方面,有诱人的高回报;另一方面,平台持续运行的消息经常被报道。

因此,鉴于p2p网上贷款行业平台数据不透明,逃债风险、项目高逾期违约等风险较高。一些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已经逐渐进入这个市场。

2011年9月,平安(报价601318,BUY)成立了鲁法克斯;2013年1月,联合人寿保险参与武汉小额贷款;2015年4月,阳光保险成立汇金研究所,2015年8月,安邦成立邦融会。

P2P监管办法出台:四条“禁令”与保险有关

除了保险公司成立p2p公司的倡议,《证券日报》记者发现,自2014年4月以来,p2p和保险公司之间已经有了50多个战略合作。

有40多个p2p平台,包括CreditEase、ppmoney和Cailutong。涉及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寿保险、、平安保险、财产保险、泰康人寿保险、阳光保险、富德人寿保险、中银保险、平安保险、中安保险、财产保险、中国保险、长安保险、华安保险、新城人寿保险、太平保险、百年人寿保险和永安保险。

P2P监管办法出台:四条“禁令”与保险有关

合作方式主要有四种:投资者账户基金安全保险、借款人履约信用保证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

现在,监管措施的引入是促进还是抑制了保险和p2p之间的合作?

禁止本金和利息担保

最近,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措施终于出台。《办法》不仅首次要求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成为p2p平台的标准,还将监管“红线”数量从4条增加到12条。

首先,我们应该再次明确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而不是提供信用增级服务。p2p平台不应该承担贷款违约风险,不应该提供信用增级服务,也不应该自我吸收。事实上,大多数平台已经放弃了“一体化”担保模式,转而寻求更加多元化的外部信用增级模式,依靠第三方担保、风险准备金机制或保险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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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析师指出,虽然第三方担保模式满足了投资者保护本金和利息的安全需求,但在这种模式下,平台的风险会转移到这些信用增级机构,实质上只是将风险转移给担保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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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担保公司的资质是否真的具备全方位的实力还有待研究,外部机构的风险也会导致平台的风险暴露。

此外,平台风险准备金也是支付逾期债权的“曲线信用增强”模式。虽然提供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但由于规模的限制,不可能完全覆盖平台的交易量。因此,目前业内投资者青睐的信用增级模式是保险公司承保平台,以确保投资安全。

P2P监管办法出台:四条“禁令”与保险有关

但是,就行业保险现状而言,借款人的信用和账户安全是主要问题,对于平台信用审核操作、风险控制管理等运营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没有明确的保险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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