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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老办法,新来者的新制度,以及中国人的逐渐过渡
机构和机关还必须建立职业年金
6月30日,东莞市社保局透露,从7月1日起,东莞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5年12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明确了改革范围、支付与待遇、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布实施意见,将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总的来说,改革实行“老有所养,新有所养,中国人逐步过渡”,改革前退休的“老有所养”保持原来的待遇水平不变,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改革后,“新来者”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在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年人”给予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范围]
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公益一、二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政府机构养老保险。
[支付比例]
单位缴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将从2014年10月1日起征收。
[保险福利]
在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后工作并已支付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之前工作、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将在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获得过渡性养老金,然后按照认定的缴费年限发放。
[基金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立、分开管理、分开使用,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流向企业或流向市外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金按改革后每年本人实付工资总额的12%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职业年金]
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通过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形成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与支付和享受福利相对应、责任分担、统筹兼顾、相互帮助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有利于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标题:东莞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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