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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一项非常基础的工作。就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而言,我们不应该仅仅停留在信息披露层面,而应该着手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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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ipo空窗口时期”的延续,使得再次改革ipo制度更加迫切。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2013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表示,下一步发行制度改革将以信息披露为重点,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中国证监会对欺诈上市、合谋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如发现一起调查,将不予容忍。
“以信为中心深化发行监管改革”,姚刚的回答多少让投资者失望。由于信息披露是一项非常基础的工作,就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而言,我们不应该仅仅停留在信息披露层面,而应该着手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在去年4月28日启动的分配制度改革中,监管部门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然而,从发行制度改革的结果来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如被证监会查处的东方百隆、嘉威、科恒、南达光电等都是发行制度改革后发行上市的新股,但这些股票的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问题。原因是目前的发行制度不能保证发行人如实披露信息。
虽然管理层多次表示对欺诈上市、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但“零容忍”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发出警告信,暂停接受赞助项目,等于纵容发行人的欺诈上市活动。因此,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不应停留在信息披露层面,这只会延缓新股发行制度深层次问题的解决。
那么,分配制度应该如何改革呢?首先,鉴于以往ipo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大对欺诈上市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步是根据法律法规的上限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对欺诈上市和欺诈行为的容忍度更高。如违反法律法规的,没收发起人的收入,处以5倍罚款,并吊销其营业执照资格。第二步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欺诈上市、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有欺诈行为,所有上市公司将被摘牌,投资者将获得损失赔偿,主要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要解决股票市场的深层次问题。例如,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规定上市公司的初始流通股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0%(国家必须绝对控股的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30%以上的股份全部转换为优先股,实际控制人持有的20%的股份只能转让给公司未来的大股东,这些大股东打算通过线下协议的方式接管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当然,由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涉及到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可以在这一环节中逐步进行,但这不能成为回避发行制度解决深层次问题的借口。
□皮海舟(湖北财务审查员)
标题:皮海洲:新股发行改革不能总停在信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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