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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服务司昨天表示,根据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必须纳税。
最近,税务服务部门再次通过官方网站回答了最近的税务咨询热点。有些纳税人问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单位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税务部门表示,大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列的基本保险。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政策,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纳入个人当前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并进行征税。
此外,一些纳税人问企业在为员工支付年金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当月的工资和薪金计算时,不得扣除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
但是,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就业或受雇而获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当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工资及工资收入”项目计算,由企业在缴纳时代扣代缴。
企业缴纳季度税、半年度税、年度税的,不恢复到当月,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不扣除任何费用,扣缴个人所得税按适用税率计算。
已计入个人账户且因年金设定条件不能归属于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应退还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标题:国税总局:个人所缴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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