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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游泳和钓鱼将被罚款!市法制部门正在中国东莞网上公布《东莞市饮用水水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条例》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项目和行为。相关违规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最高罚款为单位10万元,个人5万元。

东莞:在水源保护区游泳?最高罚款是10万元!

必要时可以指定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的水域和陆域,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为防止人类活动影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东江沿岸取水单位和指定水源保护区的水库管理处应负责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标志、警示标志和隔离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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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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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外划定一个准保护区。对于有饮用功能但未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区域,可以采取严格的环境管理措施。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得新建或者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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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捕鱼

《条例》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项目和行为。据报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油类、酸碱物质、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从事船舶制造、修理和拆解作业;禁止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质和利用炸药、有毒物质杀害水生动物等十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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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项目和行为外,还禁止新建、扩建或改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污水;从事旅游、游泳、洗衣、钓鱼、野营、野餐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停泊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和木(竹)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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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罚规定,单位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或者从事旅游、游泳、洗衣、捕鱼、露营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将面临不少于2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如果个人非法游泳或捕鱼,将被罚款500元;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污水的,最高罚款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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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条例》明确规定,市环境保护、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和供水单位的水质监测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划定辖区内的重点排污行业和排污企业,并要求其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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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启动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调配饮用水备用水源,确保饮用水供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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