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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获悉,市政府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意见,该条例明确要求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数据保存期限为3年。
医疗废物禁止转移或交易
根据《条例》,本市医疗废物的处置应遵循集中无害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设立监测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监督和实施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同时,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相关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条例》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类型、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式、最终目的地、发货人和收货人签字等。数据应保存3年。
《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其中直接接触医疗废物的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给相关人员接种疫苗,以防止他们的健康受到损害。
计量室应配备在线监控系统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在本单位有床位的医疗机构的收费频率应不少于每天一次;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包括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在当天医疗活动结束前收集。
此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每天产生的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接收和处置。未及时接收医疗废物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并于每年1月和7月将上半年的检测和评价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计量室,在处置前对医疗废物进行汽车称重登记,并按月汇总。计量室应配备在线监控系统,该系统应与市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连接,以监控计量过程。监测数据应保存一年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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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东莞市禁止医疗废物转移和销售的登记信息应当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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