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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出台。如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可在今年9月27日前提交东莞市法制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抚恤优待,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

[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的,由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细则》,军人因公殉职,经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死亡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军队死亡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因公牺牲的烈士遗属、军人颁发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军人死亡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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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死亡的,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殉职人员,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我的工资是40个月;死亡人数是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40个月工资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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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军人,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应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事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建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第二类,加收15%;(五)第三类,加收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功勋卓著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最高等级奖励的附加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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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新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的残疾军人,其伤残抚恤金自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发放。残疾军人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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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优惠待遇]

东莞困难军人及其家属的临时救助

根据《细则》,我市户籍人员如下:无工作单位生活困难的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 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参加过战争或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休人员(包括参加过铀矿开采的军队退休人员),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审核确认后的第二个月起给予定期定量补贴。 定期定量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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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包括其工作单位)、领取定期定量生活津贴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享受市财政的特殊照顾和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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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退役残疾军人、领取定期定量生活津贴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和困难军人家属,均纳入我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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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临时救助应根据申请人的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参照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后支付的符合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一年内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应急救援。1.如果家里唯一的房子倒塌或变得危险,将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其余给予一次性补助10 ~ 50万元。2.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家庭成员残疾的,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本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和救助比例给予救助。(三)其他特殊困难救助。根据他们家庭的困难,他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判断得到帮助,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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