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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摘要:无良男子刘某以帮忙找工作为名,欺骗了自己的异母妹妹俩到深圳,强迫她们卖淫,自己受益。 姐妹从兽哥的魔掌中逃脱后,立即报警。 面对妹妹的血泪哭诉,刘某拼命否认,没有认罪。 深圳南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某强制卖淫罪成立,情节严重,一审判处徒刑12年。
找工作骗亲妹妹
2002年7月,28岁的刘某以支持就业为名,把异母兄弟的妹妹小芳、小张、小林(都是化名)从山东省老家带到深圳,住在水龙头租房里。 后来,我让最小的妹妹林先生去学习电脑,但我送了另外两个妹妹去沙龙。
一个月后,小芳、小张因为拒绝“接待”,辞去了在美发沙龙的工作。 小刘大发雷霆,骂他“没有能力,除了接待客人以外还有什么赚钱的方法”,同时拳打脚踢。 结束后,他又把两个妹妹关在家里,不让她们出去吃饭。
不要强迫妹妹卖淫
2002年10月,刘某以看家为名,带着小芳、小张来到宝安区的住宅卖淫,妓女选择了小芳。 但是小芳死活不想和客人发生关系,所以客人那天晚上只好把她送回刘某的租房。
刘某看见妹妹切断了自己的财路,马上狠狠地打了小芳一顿。 在哥哥的威胁下,小芳又回到了客户那里,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客人把小芳放回水龙头,把2500元的“开处费”交给小芳,刘某当场把2400元归自己。
委托同屋给妹妹“剥皮”
不久,刘某同室的邓某说自己没有钱付房费,让邓某介绍妓女给妹妹“开事务所”,付钱还债。
不久,邓某带来了一个妓女。 谈了2500元的价格后,刘某让妹妹小张和妓女发生性关系。 老张不服从,老刘就威胁要杀了她。 在那种威胁下,小张和客人进行了性交易。 后来邓某也得到了200元的利润费。
2002年11月20日,邓某又介绍客人带小芳离开妓院,客人给了刘某500元,邓某300元。 后来刘某强迫小芳卖淫四次,得到的400元钱都被刘某拿走了。
妹妹从淫窟逃跑后报警
妹妹小林渐渐发现了哥哥强迫两个姐姐卖淫的事件。 2002年12月7日,小琳在刘先生外出期间释放了被困在家里的两个姐姐,三姐妹一起通报了公安机关。 后来,刘某和邓某被警察逮捕了。
禽兽哥被判处12年徒刑
法庭上,面对检察官对强迫卖淫的指控,刘某态度强硬,拒绝认罪,试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但是,法院根据另一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刘某三个妹妹的证词,认定刘某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别人卖淫,其强制卖淫罪成立,而且情节严重。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此外,被告人邓某被认定向法院介绍卖淫罪。 鉴于可以认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规链接
关键词:强制卖淫罪《刑法》第358条强迫他人组织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下列任一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财产。 (2)强迫未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情况(3)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情况(4)强奸后被迫卖淫的情况(5)被迫卖淫的人造成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标题:【要闻】逼亲妹妹卖淫收“开处费” 一禽兽哥哥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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