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05字,读完约2分钟

9月18日,电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6日对银广夏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6名伪者受到法律处罚。 其中,原天津广夏理事长兼财务负责人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要闻】"股市第一案"银广夏案一审宣判 董事长判刑三年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法院还以提供假财会报告罪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理事兼财务负责人兼总会计师丁功民、原天津广夏副理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岬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款3万元至8万元。 因出具说明文件的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3个月,还有各处罚款3万元。

【要闻】"股市第一案"银广夏案一审宣判 董事长判刑三年

检察当局者告诉记者,根据现行《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了隐瞒虚假或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使股东或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停止交易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提供假财会报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科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闻】"股市第一案"银广夏案一审宣判 董事长判刑三年

《追诉标准》由承担会计、审计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不负重大责任。 如果发行的说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给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有不良影响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3款的规定,犯发行说明文件的严重虚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要闻】"股市第一案"银广夏案一审宣判 董事长判刑三年

银广夏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进行了三次搜查,在检察机关进行了两次起诉,在审判机关经过了一次延期,最终于2002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

得知银广夏刑事案件一审判决消息的律师认为银广夏民事案件有望提高议事日程。 现在,在银川中院,6件与银广夏对比的证券虚假申报民事赔偿案开庭等待审理。 另外,许多受害的投资者不得不在银广夏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银川中院相关人员至今多次表示,除非刑事案件被判决,否则民事赔偿诉讼将推迟起草、审理。 (浩民)

标题:【要闻】"股市第一案"银广夏案一审宣判 董事长判刑三年

地址:http://www.dfz1.com/dgxw/47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