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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说,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于2月11日审议并通过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立法的条例草案,即《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 草案将于2月14日在宪报刊登,2月26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初读和二读。

【要闻】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将交立法会 首要文案公布

刘淑仪昨天在立法会发表声明,政府就立法进行的咨询是近年来最大规模、最彻底、深入民间的咨询,是长达三个月的咨询期间,让政府掌握市民关切的范畴,听取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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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认为市民的疑问是基于在没有明确条文的情况下无法判断立法提案对他们的实质性影响,引起了不必要的误解。

她相信条例草案刊宪后,市民能清楚地理解条文的细节,政府也会继续听取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完全立法。

刘淑仪说,政府在制定条例时,尽量简洁、清楚、精确,符合《基本法》,不影响市民的基本自由和日常生活。 我建议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权自由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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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条例草案的第一句草案

叛国罪

叛国罪规则包括: (1)加入与我国交战的外来武装部队,推翻或威胁中央人民政府,胁迫中央人民政府改变政策或措施;(2)武力入侵外来武装部队;(3)与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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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国罪不适用于中国以外的国民。 为了明确,相关的概念被明确定义。 例如,关于战争状态的释义意味着武装部队之间的公开武装冲突和公开宣战。 通常,示威、冲突、暴动等不能被列为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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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消除一般的疑问,一般法律中的隐匿叛国罪被废除,我们不参加新的法定犯罪。

分裂国家。

分裂国家罪的定义是藐视采取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的武力或重大犯罪手段,藐视进行战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些部分从主权中分离出来。 “抵抗主权的行使”的提及从国家分裂罪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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渴望。

罪是指藉采用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定的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或者藉行战争(一)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者(三)胁迫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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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分裂罪和颠复罪中,删除了“威胁采用武力”的提及,只涵盖与战争、武力或恐怖活动真正相关的重大犯罪手段。

煽动叛乱煽动叛乱罪是指(一)煽动他犯叛国罪、推翻国家、分裂国家的犯罪或(二)煽动他人进行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定的公众暴动。

为了解决煽动出版物的犯罪,检方必须合理、毫无疑问地说明相关人员有煽动叛国罪、分裂国家、觊觎罪恶的意图。

现行法例废除处理煽动性刊物的犯罪。 言论、出版和学术研究的自由都有保障。

窃取国家机密

关于现行的《官方机密条例》只进行了两项轻微的修改。

关于保护“中央与特区的关系”的资料,受保护的资料与香港特区有关,仅限于根据《基本法》由中央负责的事务资料。 此外,如果披露这些资料,如果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相关人员将受到惩罚。 “国家安全”在现在的法例中被定义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完善和独立自主”。 经济资料的自由流通,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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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修订是为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受保护的资料,从而堵住损害性披露方面的漏洞。

“非法阅读”仅限于藉电信,是香港法律下的刑事行为,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资料、犯罪和不诚实意图、计算机、盗窃、强盗、进屋违法和贿赂。

外国政治组织

现行《社团条例》的条文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以及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取得联系。

条例草案不修改有关条文。

威胁国家安全的组织《社团条例》已经赋予保安局局长取缔威胁国家安全的组织的权力。 行使这一权力时,必须遵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国家安全保护的标准,条例草案必须赋予保安局局长相关的权力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但这一新权力在满足以下前提条件之一的情况下 (一)有关组织的宗旨或者之一是从事反叛、分裂、国家分裂、叛乱或者情报活动。 (二)有关组织正在进行反叛、推翻、国家分裂、叛乱煽动、间谍活动,或(三)有关组织属于某内地组织,该内地组织已被中央人民政府藐视明文禁止,依照国家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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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当地组织被认为“从属”,意味着前者得到后者巨大的财政援助,前者受到后者的指示或控制,或者前者的政策由后者决定。

即使有属于中央明令禁止的内地组织的当地组织,该当地组织也不会自动被禁止。 保安局局长的决定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条约的标准。

对保安局长取缔某组织的决策不满的人,无论事实或法律观点如何,都可以向原诉讼法庭上诉。 关于特设上诉审裁处的建议将被删除。

取缔决策本身不会引起刑事犯罪任何人在保安局局长做出取缔的决定后,只有继续支持该组织的运作才能构成刑事犯罪。

紧急调查权力

条例草案明确只有等级在总警司以上的警务人员才能允许行使紧急调查权力。 要行使紧急权力,只有在警察合理相信已经犯罪的人和犯罪的人的情况下,才能立即行动。 否则,调查犯罪的重要证据将丢失,对该犯罪的调查将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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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条例草案,明确了在任何情况下,执法人员必须向法院申请法令,以搜索或检查情报资料。 信息自由不受影响。

就像我们以前公开的那样,我们不要求扩大警察的财务调查权力。

陪审团审问

条例草案确定了在煽动叛国罪、国家分裂、推翻、叛乱中犯有叛国罪、推翻、国家分裂等罪行的人,审判员将接受审判。 被控制煽动叛乱煽动他人,煽动严重危害国家稳定的公共暴动和非法披露犯罪的人,也可以由审判员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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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法》第三十九条

条例草案必须明确规定所有《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条文的解释、适用和执行,并符合《基本法》第三十九条香港适用的国际人权条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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