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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贷正在标准化。p2p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经过快速发展后,逐渐被监管部门纳入标准化的范围。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条例》明确界定了“私人借贷”的定义,并将各种不同但本质上相似的借贷方法纳入统一的管理规范。p2p已经嫁接了许多传统的金融类型,种类繁多,也被监管机构纳入了规范。

民间借贷司法划线: 年息36%以上无效 变异P2P纳入

此外,《条例》为平台利率设定了36%的年度借款利率的新红线,无效合同高于该利率。很多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方面为平台设置了缓冲区,另一方面缩小了重点攻击的范围,将年借款利率在36%以上的平台作为重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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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异”p2p包含在规范中

继中央银行等10部委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认定p2p监管归属银监会后,《最高法规定》明确界定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以下列文字开头:“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融资行为。”这一定义反映了民间借贷行为的独特性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来看,显然它不同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也不同于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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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这一定义的明确划分放宽了民间借贷的范围。“过去,典当、担保、融资租赁和其他次级金融领域都有各自独立的法律法规,但现在它们都被统一定义为民间借贷。”刘新宇说,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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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宇表示,从目前的p2p行业来看,许多p2p平台由于自身资质或业务范围扩大等原因,与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典当行等子行业相结合,导致大量p2p“变种”。“这些业务的本质仍然是私人借贷,法律层面不想排除这些‘变化’。”刘心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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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与1991年相比,当前民间借贷发生了很多变化,其中之一是过去民间借贷更多的是为了生活,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财富的增长,生产经营借贷急剧上升,而生活民间借贷急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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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借贷主体逐渐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之间的借贷,甚至发展到企业负责人作为自然人借贷,然后用于企业的情形。当形势逐渐复杂时,大量非法集资现象就出现了。经过仔细的划分,我们可以发现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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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宇表示,对民间借贷的重新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法律使用的统一。在最初狭义的民间借贷的名称下,在民间借贷、典当和商业保理的细分中,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还款方式较为接近。如果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领域,再归属于不同的法律,就不便于法官的统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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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以上的年利率无效

目前,民间借贷行业普遍存在高利率现象。以前,有一条红线是“4次”。当时,银行贷款利率为6%,而24%的利率已经是行业违约。

这一次,《条例》对借款利率有了最新的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归还已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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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说,《条例》划分了“二线三区”。第一行是民法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行是年利率在36%以上的贷款合同无效。有三个领域,一个是无效领域,一个是司法保护领域,另一个是自然债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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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年来的经济发展来看,中国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并没有那么高,所以如果高利贷得不到控制,就会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因此,这一次,超过36%的年利率是无效的。”杜万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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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p2p平台负责人表示,虽然目前24%的贷款利率在行业内是一个开放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已经突破了这条红线,借款人的“差额”是通过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多种形式的费用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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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宇表示,新提出的36%贷款利率新标准为平台设定了24%至36%之间的12点缓冲区间,但对于贷款利率超过36%红线的平台,今后不排除采取严厉的整改措施。“鉴于现实情况,一方面保证民间融资的正常需求,另一方面部分放开,集中力量将整改目标锁定在贷款利率超过36%的平台上。”刘心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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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p2p行业的发展,“信用中介”已经成为p2p网上借贷的一个公开秘密。《指导意见》发布后,p2p网上借贷平台只能定位为信息中介,“正式确定”

根据网上贷款主页的数据,截至2015年7月底,p2p行业共有2136个正常运营平台,比上个月增长5.32%。其中,有217个新的在线平台和109个新的问题平台。截至2015年7月底,问题平台的累计数量已达到89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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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2条指出,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网上贷款平台形成贷款关系,网上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只提供媒体服务。当事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上贷款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体表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网上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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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部分p2p网络借贷行业都承诺推进,而网上贷款置业首席执行官石向《中国商报》记者分析了推进的四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为最原始的平台承担担保推进的责任;第二,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支付,但第三方更多的是平台的附属公司;第三是风险准备金模型;四是保险公司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共同推出履约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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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表示,一方面,该条例体现了监管部门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的决心;另一方面,它们也显示了担保在大多数行业的发展现状。“法律条款没有具体规定平台必须得到保证或不能得到保证。更重要的是,如果平台宣传有担保责任,投资者一旦诉诸法律,就会支持他们。”石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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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信用信息系统和投资者教育的现状下,考虑到短期利益,投资者和平台方都不希望立即“取消担保”,这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转变过程。

“最高法作出本司法解释,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担保法》关于设立担保的规定,符合《担保法》的规定,有效保护了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戴敏世界首席执行官刘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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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前进的创始合伙人张辉表示,《指导意见》只是起到了政策引导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帮助p2p平台“脱敏”。《条例》的司法解释是法院在司法事件中的审判规则,是具体监管措施的落地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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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刘新宇表示,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将针对平台逃匿、带钱潜逃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特别关注平台的性质。

标题:民间借贷司法划线: 年息36%以上无效 变异P2P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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