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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督促各单位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促进存款的扩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恢复对部分单位的开户审核。从10月8日起,被监督缴纳和执行法律的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到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受到监管和执行的东莞单位现在可以开立公积金账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受镇、街道部门监管的单位(指接受镇、街道部门书面监管的单位)经镇、街道部门批准后到代收银行开户;中心执法单位经中心政策法规司审批后,到代收行办理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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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执法单位提交的开户审核材料包括:(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存款开户登记表2份;(二)单位成立证明复印件1份;(3)一份在职人员名册和工资明细(必须注明身份证号码和入职时间);(四)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员名册》原件一份;(五)本单位收到的执法文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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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至(3)项需加盖单位公章;薪资明细是指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薪资,入职第二个月的薪资是当年的薪资;代收行审核后办理的材料以东莞公积金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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