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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承包单位和实际施工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农民工密集分布的建筑工程领域,分包现象非常普遍,往往很多不合格的承包商最终承包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遭受工伤,赔偿问题往往变得复杂。最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案件,以澄清类似的情况在法律上。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和具体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个园林建设项目,经过多次分包,最终被转让给了不合格的承包商唐。唐于2013年9月12日聘请龙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冶金公司作为总承包商为龙购买了社会保险。不久,龙某因工负伤,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依法认定为九级伤残。龙某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59元。
2014年10月14日,龙因工伤辞职。龙认为总承包方应该支付医疗救助和伤残等经济补贴,于是他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定冶金公司应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龙的其他要求均被驳回。总承包商的一家冶金公司拒绝接受这一比较,并向法院提出上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筑工程非法分包。因此,总承包方、劳务公司参与分包和承包方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龙在停工留薪期间,应共同和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008元和工资2605.39元。
法官的陈述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体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包单位和个体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本案为例,某冶金公司承接某园林公司的园林工程后,双方一致同意某园林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一家只有从业资格的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将该工程的钢筋加工工程分包给一个没有从业资格的钢筋班,唐聘请龙工作。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所涉项目的用工资格,本院确认冶金公司、园林公司、劳务公司及唐依法对龙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承包、分包和分包过程中,我们应该重点考察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减少分包的风险,否则,我们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标题:东莞:工程分包中的工伤由各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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